對於SEC認爲很多加密貨幣是證券
SEC一開始把大多數的加密貨幣認定爲證券,而不想被認定爲證券,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證明某加密貨幣不是證券,這在法律上不就是所謂的“無罪辯護”?
所謂的無罪辯護,就是執法機構先認定你有罪,然後你需要提供證據自證清白,整個過程需要被告者與律師忙碌。
而美國不是自稱自由民主的國家,是所謂的法治國家嗎?而之前各路公知不是吹捧在美國是無罪辯護嗎?
而無罪辯護就是執法機構控告被告人,而證據是由控方提供,也就是控告方必須在有效時間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然證據不足,就無法起訴?
怎麼到了SEC這裏,就開始搞“非法治”?難道他們所謂的“法治”只是建立在“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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