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半年的工作情況來看,邵律師有個很深的感觸:因買賣虛擬貨幣被定非法經營罪的案件是越來越多了。

自2023年年底各種官媒接連發布買賣虛擬貨幣相關非法經營罪的典型案例開始,在實踐當中,各地司法機關對該類交易的打擊似乎在不斷的加強。

但不少當事人還是不懂爲什麼買賣USDT虛擬貨幣會被定非法經營罪?爲什麼沒收到贓款也會被定罪?自己僅僅是做買賣U的交易,和買賣外匯有什麼關係?所以本文從實踐中的具體情形展開,做一個簡單的科普。

文 |邵詩巍律師

01、什麼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

“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具體到虛擬貨幣交易的場景下,指的是變相買賣外匯(或稱“外匯對敲”)。

所謂“變相買賣外匯行爲”,是指不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匯的買賣,而採取比如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爲,這種模式下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我國實行外匯強制管理制度(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場外私下換匯的行爲,輕則行政違法,重則刑事犯罪。具體標準爲:

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爲,若金額超過1000美元,構成行政違法,若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U商或者普通的炒幣者在交易中使用的USDT泰達幣是由Tether Limited公司所發行和管理,作爲加密貨幣的一種,其當然不能直接等同於外國貨幣,外匯等概念。但是,通過U作爲媒介,間接的進行了外匯和人民幣的互換,實現了貨幣價值轉換,從而被國內司法機關視爲“變相買賣外匯”行爲,目前已不存在爭議。

因本罪的立案標準較高,普通人偶爾通過此種方式換匯一般難以構成本罪。本罪的常見主體是地下錢莊,或者以買賣虛擬貨幣搬磚套利賺差價爲業的U商等。

地下錢莊即使不使用虛擬貨幣,也會有各種換匯的方式,其本身就是做着洗黑錢,賺匯率差的生意,所以並不無辜。

但是邵律師接觸的不少U商,其本意只是爲了賺取搬磚套利的差價,實際上無心觸碰本罪,但由於對法律知識的不瞭解,直至被抓都不知道,爲什麼自己就“非法經營”了呢?就像邵律師常說的,U商眼中的世界,往往只是“冰山一角”,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以全局視角來了解什麼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以及U商在其中都充當了哪些角色?

02、通過買賣虛擬貨幣實現“外匯對敲”的場景

1、什麼人有私下換匯的需求?

根據邵律師辦理的案件情況以及日常處理的大量諮詢,可大致分類爲以下四種場景:

  • A人在國內,想將手裏的外幣換成人民幣。

    例如外貿商家,或者是客戶爲海外羣體的商家或個人(例如做海外廣告投放服務的),客戶向其海外賬戶打款美金,A想變現爲人民幣。

  • B人在國內,想把手裏的人民幣換成外幣。

    例如不少向潤出去的有錢人,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根本就不夠自己向國外轉移資產的。2023年8月,上海最大的一家移民公司外聯公司被查,實際控制人何某被抓,此類移民公司行業的灰色業務之一,就是想辦法幫客戶把錢搞出去。

  • C人在國外,想把手裏的外幣換成人民幣。

    例如C常年在國外工作,手裏的收入都是美金,某天國內家人突然出事着急用錢,那就需要C快速把大額美金換成人民幣給國內的家人。

  • D人在國外,想把手裏的人民幣換成外幣。

    例如留學生,或者做生意的羣體(邵律師此前有個客戶,人常年在緬甸工作生活,其所做的生意是從緬甸當地拿貨,然後進口到中國國內。因爲其是面向國內用戶賣貨,所以收取的都是人民幣,但其從緬甸當地進貨,給緬甸商家的當然是緬甸元,所以他雖然人在國外,仍需要大量外幣)。

2、U商在其中充當什麼樣的角色?

以上四種情形,如果客戶與地下錢莊/私人換匯平臺交易,從資金流向上來看就是兩種:要麼是客戶在國外收外幣,在國內付人民幣;要麼是客戶在國外付外幣,在國內收人民幣。

虛擬貨幣具有天然的跨國交易的便利性,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非法流程兌換,中間只需要用U做一個過渡。不法換匯平臺,就像是一個資金的集散中心,首先他們的貨幣(爲方便表述,將外幣或人民幣統稱爲貨幣)來源於有換匯需求的客戶,客戶都是想將A貨幣換成B貨幣,或把B貨幣換成A貨幣,那麼不法換匯平臺就需要有大量的不同國家的貨幣儲備,以應對客戶們的需求。

當然這個換匯生意就算沒有U當然也能做,那就需要收集不同國家的用戶提供的貨幣本身,然後去做一個匹配。但有了U,換匯交易就可以做的更隱蔽,以及做的更大,更方便——不法換匯平臺拿着客戶們提供的貨幣在國內外四處收購U,然後再將U換成客戶所需要國家的貨幣。

那麼在虛擬貨幣交易的環節,與不法換匯平臺所對接的就是想把U售出,或者想收購U的人。這個羣體分爲三類:

1、炒幣的散戶,偶爾有資金變現的需求,但沒有換匯的目的;

2、有換匯的需求,但“自力更生”,自己將A貨幣賣出換U,然後將U再自己找交易方換成B貨幣;

3、以買賣虛擬貨幣搬磚套利賺差價爲業的U商;

對於上述第1類羣體,如果沒有收到贓款,一般沒有太大的風險,即使他們與不法換匯平臺交易,也不會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第2類羣體,因此他們是自行換匯,如果沒有收到贓款,如果金額達不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標準,一般風險也不高;

第3類羣體涉及非法經營罪的風險會比較高。可能一部分U商會辯解稱,我不知道與我交易的對方是做換匯的,我只是與對方交易虛擬貨幣,收取/支付人民幣。但是,以下情形可能會被推定爲U商主觀明知他人涉嫌變相買賣外匯:

  • 對方穩定的、頻繁的與你交易;

  • 一筆金額數百萬的大訂單;

  • 交易價格異常(高於或低於市場價);

  • 即使對方未明確告知,但雙方的溝通可以瞭解到對方的交易方有留學生、跨境貿易等海外羣體;

……

這些情形下,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爲,因U商實施了對不法換匯平臺的幫助行爲,所以二者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

講到這裏,就收尾了。本文只講一個問題:爲什麼在U商眼中賺差價的生意,被定了非法經營?

至於U商涉非法經營罪的法律分析,可以戳文章底部鏈接,看邵律師此前發佈的文章進行了解。

寫在最後:

無論是收到贓款,還是涉及到外匯,都不是U商主觀上願意觸碰的。這門賺差價的生意,其實真的很難做。

以前邵律師會講讓U商交易時做好KYC,但是經辦了太多的案子之後,現在已經不想講了,因爲真的沒有完美的KYC。誰又能做到上帝視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