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週四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裁定剝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一項關鍵執法程序,認爲該聯邦機構使用內部法官違反了陪審審判的憲法權利。

過去,SEC 有時會採用由行政法官主持的內部程序來處理民事證券欺詐指控並處以罰款,而不是在聯邦法院起訴。2010 年,爲應對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而通過的《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了 SEC 內部處理事務的能力。

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被迫再次僅依賴聯邦審判法院來執行證券法並尋求經濟處罰。

除了削弱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執法能力之外,這一決定還可能對其他歷來能夠通過內部流程處理執法的聯邦機構產生深遠影響,其中包括面臨類似挑戰的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發表了多數意見,他寫道:“面臨欺詐訴訟的被告有權接受由同行組成的陪審團在中立的裁決者面前進行審判。”

“反對者不承認這一權利,而是允許國會將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責集中到行政部門手中,”羅伯茨寫道。“這與憲法要求的三權分立完全背道而馳。”

在一份贊同意見中,副法官尼爾·戈薩奇認爲,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沒有陪審團、沒有獨立法官、按照我國法院不熟悉的程序對公民進行處罰”的權力侵犯了個人自由。

戈薩奇寫道:“法院今天重申這一切,並不意味着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足夠的權力和追索權。”

副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撰寫了反對意見,稱該裁決是“權力攫取”和“令人不安的趨勢的一部分:當涉及到權力分立時,本法院告訴美國公衆及其協調部門,它最瞭解情況。”

索托馬約爾寫道:“法院告訴國會如何最好地組織機構、爲公衆辯護,甚至爲政府制定權利的執行提供依據。國會有充分的理由建立類似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制度。與聯邦法院的陪審團審判相比,它可能帶來重要的好處,例如更高的效率和專業性、透明度和理性的決策,以及統一性、可預測性和更大的政治責任感。”

該案名爲“SEC 訴 Jarksey”,始於 2013 年,當時 SEC 指控對衝基金經理 George Jarkesy Jr. 及其公司 Patriot28 LLC 違反聯邦證券法,謊報了其兩隻對衝基金的資產。

該案最初並未在聯邦法院起訴賈克西,而是在一名行政法官面前審理。賈克西提起上訴,2022 年,新奧爾良一家上訴法院裁定 SEC 的訴訟程序違憲。SEC 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去年 11 月聽取了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