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论文发表了,探讨了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进步所带来的版权问题。这篇论文由罗马路易斯·吉多·卡洛大学的 Christophe Geiger 研究和撰写,他认为,在制定人工智能版权法时,必须将人权作为重点。这篇论文首先提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原因是作者希望在分析版权法时改变处理方式。

人工智慧版权优先考虑创造力

文件强调,需要从人权角度看待问题,应更加重视人类创造者的权利,在评估未来的生成人工智慧和版权法规时,人类创造力必须成为焦点。

它主张保护人类创造者。身为作者,盖革认为人工智慧工具应该被视为人类创造者的帮助工具,而不是以某种形式大量生产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强调人工智慧系统的版权只有在人类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作为技术工具使用时才应考虑,而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

格雷格认为,目前的法律和立法更著重于保护商业公司在开发人工智慧模型方面的财务投资,因为他发现它们有利于投资者及其技术,而不是人类艺术家及其创造力。他认为艺术家和创作者必须为其作品获得补偿。

确保公平补偿

论文建议,应设计适当的补偿机制,以便利人类创作者将其作品用于人工智慧模型训练以及基于其原创作品产生的结果。格雷格坚持认为,人权已经被纳入地区宪法和国际法中,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参数,因此立法机构在决定随著技术进步和情景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时应将人权放在首位。

在促进机器学习方面,可以根据科学和文化的权利以及不受约束的表达(艺术)来设计和采用流程,因为人工智慧能够在科学和艺术领域带来有益的进步。

该论文还以某种方式支持人类创作者的权利,以便他们可以在创作艺术的过程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统透过其输入产生的输出。同时,论文的论点倾向于这样一个事实:人类创作者必须根据版权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因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而获得奖励。嗯,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论点。

论文的结论是,人权友善的方法确保了 GenAI 中版权问题的道德方法论,以便程式支持人类创造者而不是机器。

研究论文可在此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