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呢,通常会用冻结虚拟货币钱包的方式来保全财产和证据。但问题是,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冻结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就得好好说道说道了。
一、冻结虚拟货币账户是咋回事?法律依据呢?
《刑事诉讼法》说,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比如存款、汇款啥的。但自从2013年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很多法院就不认为虚拟货币是财产了,涉虚拟货币的犯罪也就不按侵财犯罪来判了。那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冻结虚拟货币账户不就缺了法律依据了吗?
不过呢,后来有了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参照传统财产冻结制度,首次搞了个电子数据冻结制度。这个规定说,冻结电子数据就是锁定网络账号,不让使用者或所有者乱动里面的数据,以此来保全证据。这样一来,冻结虚拟货币账户就有了点法律依据。
但问题是,这个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刑法实体规定对接起来还有点困难,冻结虚拟货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释。
二、冻结虚拟货币账户的法律依据有啥缺陷?
在刑事诉讼里,冻结是对证据用的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但《电子数据规定》出来后,冻结电子数据就成了侦查机关在不能或不便收集电子数据时采取的措施了。可现在这种侦查措施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冻结电子数据好像和“冻结”的本来意思不太一样了。《刑事诉讼法》说冻结的是财产,但现在虚拟货币因为证据属性被当电子数据来冻结了。这样一来,冻结好像就变成了保全证据的措施了,这和它原来的意思就不太一样了。
冻结的程序规定还不够完善。现在电子数据冻结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程序规定还不够完善。比如冻结电子数据需要怎么操作、针对谁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啊,冻结措施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干预,但现在审批都是侦查主体内部进行的,并没有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再比如,冻结虚拟货币需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协助,但平台有时候也会涉嫌犯罪啊,这时候协助义务和程序就更不清楚了。
所以你看,以冻结虚拟货币账户为代表的电子数据冻结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程序规定才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嘛!
(三)非法冻结的后果和补救措施模糊不清
冻结电子数据,本来就是为了保住证据。那要是冻结的时候不按规矩来,得有个说法吧?《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说了,要是电子数据来路不正,或者时间、地点、方式都搞不清楚,那就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但是呢,这个规定太笼统了,对电子数据收集的各种方式也没分清楚。特别是冻结电子数据,这是侦查机关的一种手段,要是违法了,后果得说清楚啊。现在的问题是,违法冻结电子数据到底怎么算,还没个准儿,这给立法也添了堵。我之前办过个案子,被害人自己跑去调被告人的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然后就提交了。我一看,这不对啊,赶紧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要是非法冻结的后果和补救措施能更明确点,这种不合规矩的事儿就能少很多。
四、怎么完善冻结虚拟货币账户的程序
上面说了那么多问题,那我现在就结合办案经验,说说怎么完善冻结虚拟货币账户这些电子数据的程序吧。首先啊,法律得跟上时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得把冻结的概念和对象扩一扩,明确电子数据也能冻。然后呢,程序规定也得细化,比如审查主体、收集方式、协助人制度这些,都得说清楚。还有啊,现在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把平台和服务器搬到国外去了,那境外电子账户冻结的司法协助制度也得加强啊。最后呢,司法救济也不能少,违法冻结了,得有个补救的办法,不能让不完善的电子数据冻结成了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法外之地。说白了,这些都是基于虚拟货币是电子数据来说的。但我认为啊,最好的办法还是承认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这样一来,虚拟货币就能直接适用传统的冻结规定了,刑法上也能以侵财犯罪来处置。
四、总结
总的来说啊,在币圈犯罪里冻结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已经是常态了。但是呢,因为司法实务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还没统一认识,所以冻结虚拟货币账户就得用新型的电子数据冻结措施。不过这个措施出得晚,问题也不少,比如司法定位不明、程序规定不完善、违法后果与救济措施缺失等等。这些都得改啊!好在现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的案例都倾向于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了,这跟以前的裁判可不一样啊!这可能意味着以后对虚拟货币财物属性的认识要变了。要是国家以后明确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了,那上面说的那些程序性问题就都不是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