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香港證監會舉行簡報會。目前確定2家交易所正式持牌,11家交易所繼續保持被當做獲發牌。同時,香港證監會要求6月1日非持牌交易所停止交易服務,並在8月31號前將香港客戶資產全部清退。而在此之前,根據PANews報道,因政策及監管問題,不少加密交易所已經撤回合規牌照申請,其中不乏多家知名平臺,如Binance、OKX等。

實際上,儘管全球各地的監管部門針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出臺各類規則、政策,並且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加密交易所有所限制和取締,但依然會有加密交易平臺“偷偷”爲相關地區用戶提供非法金融功能,比如中國大陸用戶仍可以通過VPN等手段登錄海外交易所,完成KYC並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因此,此次香港證監會的舉措是否能夠促成香港地區的加密交易合規?顯然,“清而不退”依然會存在。

針對該現象,曼昆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紅林律師受邀參與Web3.0專業新聞媒體DeThings的專訪,從一個資深Web3.0玩家及區塊鏈律師的角度,發表深度看法。以下是採訪核心內容。

DeThings是一家立足於新加坡,覆蓋全球華語區的Web3媒體,長期專注於加密貨幣、區塊鏈、Web3領域中的新聞追蹤與報道。

對於過渡期結束,香港證監會要求非持牌加密交易所逐步完成清退的規定,曼昆律師事務所劉紅林律師認爲,此舉意味着“沒拿牌,就出局”,不僅如此,“出局後”即便持有他國合規牌照,繼續爲香港加密用戶提供離岸虛擬交易依舊系違法行爲。根據中國香港《打擊洗錢條例》,任何向香港公衆主動推銷服務的行爲都將被視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無論服務提供地點或服務提供方是否在香港。特定國家和地區發行的合規牌照適用的是其所在國的法律,在他國持牌並不等同於可以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展業,因此虛擬貨幣交易所僅持有他國合格牌照,仍舊不能面向中國內地或者中國香港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

2024年6月1日後,所有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需獲證監會發牌或屬於“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申請者,否則在香港營運將屬刑事罪行。曼昆律師事務所劉紅林律師指出,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7年監禁,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萬港元。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2年監禁,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萬港元。如不遵守法定的AML/CTF規定,持牌服務商及其負責人員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罪名成立,每人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2年監禁。除刑事責任之外,他們還會受到SFC的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或撤銷牌照、譴責、責令採取補救行動及罰款。

同時“被當作獲發牌”的申請者在面向個人客戶的市場推廣方面不會有太大的動作推廣,因爲仍屬於香港證監會的重點監管對象,可能會影響其正式獲批。

本次申請失敗或者撤回申請的加密交易能否選擇更換主體再次申請,曼昆律師事務所劉紅林律師認爲,從現有媒體消息來看,再次申牌的交易所沒有辦法使用目前與離岸交易所類似的品牌進行申請。主要原因應該是爲了避免公衆對交易所是否合規持牌產生混淆。而那些“退而不清”的加密交易所,最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接受監管纔是最好的途徑。

針對離岸加密交易所向中國大陸居民提供服務的問題,曼昆律師事務所劉紅林律師再次強調,按照中國現有監管政策,虛擬貨幣交易所是不能在中國經營、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來經營。2021 年 9 月 15 日,十部委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 [2021] 237 號),明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爲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對於境外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由於其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金融犯罪。

對於爲境外交易所的境內服務商(如第三方技術外包、媒體公關、銀行結算),由於服務對象的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故服務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單獨的幫信罪等。

如果境外交易所在我國領域外通過互聯網向對我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服務,並採取相應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爲,仍然要受到我國法律約束。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被害人財產損失所在地爲中國 ,我國司法機關就有域外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