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肖颯團隊

什麼是土狗幣?一個簡單的理解,就是除比特幣、以太坊等市值大、流動性強的主流加密貨幣以外的,由私人(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直接發行的「非主流」加密貨幣,大部分的土狗幣甚至連白皮書都沒有。

近期,颯姐團隊關注到,某打牌新聞媒體發佈了一篇名爲《首例發行虛擬幣涉刑案引爭議:撤回流動性致炒幣虧損是否構成詐騙》的新聞,報道了一位在海外某公鏈上發行土狗幣後,被我國司法機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 00 後同學。說實話,幣圈此類刑事案件其實並不少見,當然也很難說是我國首例,類似因撤回流動性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颯姐團隊其實已經處理過不少起。今天,颯姐團隊就結合最近的案件,爲大家講講發行土狗幣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種犯罪的問題。

案情介紹

颯姐團隊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內容均來自公開信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 出生於 2000 年,案發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也是一位嫺熟的加密資產玩家。 2022 年 5 月,楊某某關注到海外一個名爲區動未來(Blockchain Future Force,簡稱 BFF)的 DAO 正在爲 ICO 進行宣發,並預告將於 2022 年 5 月 2 日發幣。

2022 年 5 月 2 日下午 4 點 41 分 46 秒,楊某某在某海外公鏈上自行發行了一款與區動未來英文名一樣的土狗幣 BFF。十多分鐘後,楊某某作爲流動性提供者向 BFF 幣項目中添加了 30 萬枚 BSC-USD 及 63 萬枚 BFF 創建了流動性池(通俗講就是爲 BFF 土狗幣項目注資做市)。而在楊某某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羅某瞬間以 5 萬枚 BSC-USD 直接兌換了 85316.72 枚 BFF 幣。

24 秒後,楊某某撤回了 BFF 幣中的流動性,共計得到 353488.115 枚 BSC-USD 和 508069.878 枚 BFF 幣,該行爲導致 BFF 幣大幅貶值,羅某用 5 萬枚 BSC-USD 買的 81043 枚 BFF 幣價值瞬間跌到僅值 21.6 枚 BSC-USD。

事件發生後,羅某恰好通過一位共同好友將楊某某「開盒」(查明瞭楊某某真實身份信息)並要求楊某某返還資金,找到楊某某後,羅某於 2022 年 5 月 3 日向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報案,稱其投資虛擬幣被騙人民幣 30 餘萬元(5 萬 U)。南陽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立案調查,並於 2022 年 11 月將楊某某抓獲。

楊某某構成詐騙罪嗎?

加密資產發展至今,發幣的門檻已經變得極低,大量的 meme 幣、土狗幣、空氣幣在海外公鏈上百花齊放,像上述案件中的盤子甚至已經屢見不鮮。此類土狗幣雖有殺豬盤、割韭菜之嫌,但幣圈玩家們大多將其視爲一種射幸玩法、資金博弈,甚至還有不少職業幣圈玩家通過計算機技術利用大量資金專門在極短的時間內買賣土狗幣套利(坊間稱爲「衝土狗」)。

那麼,楊某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嗎?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指的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構成詐騙罪的要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爲,一般爲「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爲;

(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詐騙行爲而陷入錯誤認知,處分了自身財產、遭受了財產損失。

基於此,楊某某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其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故意、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爲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楊某某的詐騙行爲而陷入錯誤認知。

(一)我國司法機關的視角

在本案中,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楊某某通過創建與區動未來發行的虛擬幣名字相同、發行宣傳資料相同的虛假 BFF 幣,自己充值 30 萬 USDT 幣作爲誘餌,引誘被害人羅某充值 5 萬 USDT 幣後,楊某某連同自己充值的 30 萬 USDT 一共 35 萬多 USDT 同時撤資,騙取羅某人民幣 33 萬元,其行爲構成詐騙罪。

可見,在檢察官視角中,楊某某發行與區動未來 DAO 名字相同的虛假加密貨幣的行爲即爲「詐騙」行爲,而創建流動性池又秒撤資金的行爲,是一種以虛假加密貨幣爲「餌」實施詐騙的行爲。被害人羅某因楊某某的行爲陷入楊某某可能要長期運營該加密資產項目的錯誤認知,導致了財產損失。因此,楊某某的行爲是一種詐騙。

(二)颯姐團隊觀點

颯姐團隊認爲,檢察官和一審法官認爲楊某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的觀點有待商榷,本案雖然從表面上看確實有詐騙罪的外觀,但實際上,客觀的看待和正確的評價本案,需要對加密貨幣的玩法有更加深入的瞭解。總的來說,基於以下事實,颯姐團隊不認爲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

我們認爲,被害人很可能沒有陷入主觀錯誤認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爲很可能並非由其本人作出,而是其利用計算機代碼編寫的自動化交易程序作出的。被害人羅某的交易記錄顯示,羅某是在楊某某向 BFF 項目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鐘買入的 BFF 幣。颯姐團隊認同本案一審律師的觀點,該種行爲極大概率不可能是被害人羅某某通過手動操作能夠達到的,而更像是其爲了「衝土狗」套利通而專門編寫(或購買)的自動化交易軟件完成的(無論手多塊,正常人類大概率都不可能在一秒鐘之內完成購買 BFF 幣的行爲,更遑論是在不知曉內幕消息的情況下,與項目方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鐘買入幣)。

根據第三方幣圈人士查詢被害人羅某交易記錄發現,被害人羅某有大量投資土狗幣的行爲,且多筆交易在數秒、十數秒的時間內就完成了買入賣出套利,相關操作極爲專業,基本可以判斷其是幣圈職業「交易員」或「幣圈狙擊手」。

因此,颯姐團隊認爲,被害人實際上並沒有「被騙」,換言之也就是並沒有因爲楊某某的行爲陷入錯誤認知,且處分自身財產的行爲也並非由其本人作出,楊某某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爲,雖然上述案件中,楊某某的行爲可能不構成詐騙罪,但發土狗比的行爲本身依然是個高危行爲,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類犯罪以及賭博類犯罪。特別是非法集資類犯罪,在 9.4 公告和 9.24 通知依然生效的情況下,ICO 的行爲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做,只要項目方在國內,依然很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