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藍天格銳案件主犯錢女士被指控兩項非法持有加密貨幣的罪名,在英國法院接受庭審。2017年12月27日,天津警方對藍天格銳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立案偵查。該案受害人遍及31個省、市、自治區,近13萬投資者捲入其中,涉案資金達430億元。案發後,錢女士已借$BTC 助假護照逃出了國外,並在國外持有鉅額比特幣。2014年3月,錢女士成立天津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全國成立了幾十家分支機構,以零風險、高利息爲餌,推出多款所謂“短期投資理財”產品,與公衆簽訂投資協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社會資金。根據公開文書顯示,本案有十幾人因此被判有罪,例如:李勤、劉俊、盧亞萍、孟廣霞、任國民、王春英、王霞非、鄭少奪、張愛蘭等均被判決認定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那麼,錢女士一旦被引渡回國,法院將如何定罪?根據相關判決,該案中有一位案犯並非天津藍天格銳的員工,而是曾經查辦該案件的一位警察張烈,該民警曾擔任遼寧省錦州凌海市公安局“8.18”專案組組長;收受賄賂後,以遼寧省錦州凌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名義爲藍天格銳總經理吳小龍辦理了取保候審,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如果錢女士參與了行賄行爲,那麼有可能構成行賄罪。本案涉及非法集資行爲,但是我國刑法是沒有“非法集資罪”這種罪名的。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其具體範圍包括以下七種具體罪名: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刑法第176 條);
2、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 條);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 條);
4、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 條);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 條) ;
6、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