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600萬!#3人搶劫朋友之妻1287個虛擬幣 最高被判10年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消息,虛擬財產算個人財產嗎?受法律保護嗎?日前,四川樂山一起搶劫虛擬財產案進行判決,解答了這個問題。搶劫虛擬財產一樣獲判搶劫罪,這也使得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從虛擬走進了現實。據介紹,三名男子搶劫朋友之妻的比特幣和以太幣,總價值近600萬元人民幣,分別被判刑7年半至10年。

↑庭審現場

案發

冒充生鮮送貨人員騙至停車場

搶劫朋友之妻價值600萬元的虛擬貨幣

梁某是名90後,樂山市井研縣人,大專文化。去年10月,梁某因欠債,萌生了搶劫其朋友之妻駱某某比特幣的想法。之後,梁某邀約袁某,袁某又在梁某的要求下邀約了王某某,三人共謀搶劫駱某某的比特幣,並由梁某準備了越野車等作案工具。

去年10月31日晚,梁某駕駛一輛無牌照的越野車,載着袁某、王某某來到駱某某所住小區——樂山市市中區肖壩御墅對面的停車場。按照梁某的安排,王某某打電話冒充送生鮮的送貨人員,將駱某某騙至停車場,並在袁某的幫助下將駱某某強行拖上了越野車。

隨後,梁某駕駛越野車沿着樂沙生態大道向沙灣方向行駛,將駱某某帶至樂山市市中區水口鎮金壩村一處空地。在車上,王某某、袁某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駱某某登錄其手機上的“火幣交易所”APP賬戶。

然後,梁某拿走駱某某的手機下車操作,將駱某某的賬戶中的29.0004844個比特幣和1258.04064個以太幣轉入自己的賬戶中。最後,三人將駱某某放走,王某某還拿給了駱某某50元車費。

案發後的第二天,梁某、袁某乘坐梁某朋友駕駛的車輛到南充市準備售賣比特幣,但未果。在返回樂山途中,梁某、袁某經商量後,報警自首。

截至案發,梁某一直未向王某某、袁某告知搶得駱某某1258.04064個以太幣的事實。經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駱某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人民幣264萬餘元,以太幣價值人民幣334萬餘元;駱某某被搶走的華爲手機價值人民幣2770元。

去年11月2日凌晨,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民警在梁某告知地峨眉山市某商砼公司處將梁某抓獲;同日在樂山市市中區某小區將前來投案的袁某抓獲。梁某、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梁某向駱某某退還比特幣28.997個、以太幣1258.03個。12月2日,王某某被抓獲。

判決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劫取他人財物

3人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梁某、袁某的家屬自願代二被告人向法院案款賬戶退賠人民幣3400元,即被害人的手機(價值2770元)和梁某兩次轉幣所用手續費0.0034844個比特幣(價值317.779元)、0.01064個以太幣(282.764元)。

對此,梁某、王某某、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證據均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過,梁某的辯護人認爲,目前實務案例中,對涉案的比特幣、以太幣是否屬於刑法所保護的財物有爭議,因而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

袁某的辯護人也提出,本案的比特幣和以太幣作爲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禁止私人投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但在金融機構和政府層面是沒有認可和支持的,希望依法對袁某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爲,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搶劫罪。其中:梁某應對搶劫的29.0004844個比特幣和1258.04064個以太幣承擔刑事責任;王某某、袁某應對搶劫的29.0004844個比特幣承擔刑事責任。

結合案件事實,根據被告人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賠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