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劉正要律師
一、案件背景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劉律幫大家還原一下 “事發經過”:
2022 年 3 月 5 日,小明(化名)在明知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可能收到違法犯罪資金的情形下,爲了賺取差價,仍然向他人出售了價值 20 萬人民幣的泰達幣(2.7 萬 U 左右),使用自己銀行卡收款後立即從銀行櫃檯取現。最終,經司法機關查證,有 9.9 餘萬元屬於電詐資金。
最終,法院認定小明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 x 年,罰金 x 元。
二、辯護律師觀點及法院判決分析
從判決書中我們也能大致分析出小明律師的策略:一個主打無罪辯護,一個做輕罪辯護。即使法院不認可無罪的觀點,那麼對於輕罪的觀點會相對更加容易接受。
但是最終兩個辯護人的主要觀點都沒有被接受,劉律師看了法院列舉出的辯護人的觀點(之所以說法院列舉出的,是因爲現實中有些法院並不會在辯護人發表的全部辯護觀點都一一列出,而是有意或無意地在判決書中漏寫),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不禁止虛擬貨幣交易,所以小明出售 USDT 的行爲不具有違法性;
二是無法確定小明收到的賣 U 的錢(人民幣)是電詐資金,小明賣 U 的價格符合市場價;
三是小明和買 U 的買家並不認識,主觀上不知道收到的款項是賬款,司法機關以 “買賣虛擬貨幣容易收到贓款而涉嫌犯罪” 來推定小明明知自己收到的是贓款,有違常識常理。
小明的第二個律師認爲:小明在交易過程中和對手反覆強調過不收違法犯罪的錢,交易後也通過天眼查系統進行查詢,以覈實確認交易對手的信息保證自己的安全,證明小明主觀上不僅不知道收到的錢裏有贓款還在努力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避免收到贓款。還有關於涉案流水只有 5 萬元並非檢察院指控的 9.9 萬元等觀點。
法院則認爲,小明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收到的有賬款。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規定上的 “明知”,除了 “明確知道” 以外,還包括 “應當知道”。這就要求每一個成年人不能再以 “我不瞭解法律規定”“我天生單純善良、容易信任陌生人” 等爲理由來脫罪——法律要求每一個成年人必須要主動去學習法律知識、瞭解社會險惡(當然,後面部分是劉律師超綱發揮的,法律當然不會強人所難拒絕一個人永遠單純,但是實務中就是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這樣認爲,在這樣的思想下辦案結果可想而知);
二是小明在 2022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3 日期間,銀行卡因關聯到電詐資金被凍結,此時小明已經知道了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可能關聯到電信詐騙資金;而小明又在 2022 年 3 月 5 日(僅隔 2 天)又在網上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最終收到 20 萬款項中有 9.9 萬的賬款;
三是小明在自己個筆錄中明確供述了 “(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錢”,這句話簡直是要了親命了。即使小明在主觀上有如此不是很明顯的概括性違法認知,也最終給了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莫大的底氣——你自己都知道虛擬貨幣交易容易收到髒錢,仍然去做這個事!?
其實,如果小明現實中確實做了最大的努力去避免收到髒錢,完全可以在上面那句話的後面加一句 “所以我是對我的交易做了審覈的,我儘自己所有的努力和方法去排除收到髒錢的可能”,這樣也能爲無罪辯護創造更大的可能。
三、中國當下的虛擬貨幣交易都違法嗎?
在中國尤其是大陸地區(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指中國大陸地區),虛擬貨幣交易仍有其敏感性。但是我們可以肯定的是不涉及到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虛擬貨幣交易並不違法,尤其是公民、法人等投資(當然含購買)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提供保護(主要指民商事糾紛,以主流虛擬貨幣爲客體的犯罪司法機關是應當受理的)。
但是出售虛擬貨幣就比較複雜了。我國對於提供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的行爲,均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公民出賣自己虛擬貨幣的行爲是否屬於提供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呢?尤其是對於廣大的 U 商羣體來說,其法律風險甚至是刑事法律風險是顯而易見的。當下的司法口徑是一般出售虛擬貨幣(不進行大量的撮合交易、開設虛擬貨幣交易所等)是不會被查處的,但是一旦在出賣虛擬貨幣過程中涉及到贓款就比較麻煩了,輕則被凍卡、懲戒、退贓、罰款,重則構成刑事犯罪(幫信罪、掩隱罪最爲常見)。
所以說在國內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第一大風險就是有沒有可能收到髒錢、髒幣,自己的交易有沒有可能成爲別人洗錢的工具;還有一個是虛擬貨幣交易不要成爲非法換匯、買賣外匯的工具。只要排除掉這些風險,總體上就避免掉了最大的法律風險。
四、寫在最後
上個月香港正式批准比特幣、以太坊現貨 ETF 上市,標誌着港府甚至是中央政府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愈發友好,似乎轉角就可以遇到大陸地區嚴苛的虛擬貨幣政策被改變的一幕。這對於幣圈的創業者甚至是投機者當然是利好消息,但是在監管政策沒有被修改以前,作爲 web3 刑辯律師,劉律師還是建議各位謹記合規紅線,寧可少賺一點錢也不要將自身陷入未知的風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