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比特幣、以太幣或 DAO 之前,美國銀行業就有自己的去中心化治理形式:雙銀行體系。在這個體系下,銀行可以獲得特許,並在州或聯邦層級受到一些重要的警告,並受到監管。

當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懷俄明州共和黨)和 Kirsten Gillibrand(紐約州民主黨)於 4 月 17 日提出穩定幣監管法案時,立法者強調該法案旨在「維護我們的雙重銀行體系」。但是,儘管參議員們在追求這一目標方面值得讚揚,但 Lummis-Gillibrand 穩定幣法案因將州監管置於聯邦控制之下而存在缺陷。

傑克·索洛威 (Jack Solowey) 是卡託研究所貨幣與金融替代研究中心的政策分析師。詹妮弗·J·舒爾普 (Jennifer J. Schulp) 是卡託金融管理局金融監管研究主任。

爲了支持雙銀行體系所代表的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穩定幣立法必須提供一條不受任意限制和聯邦把關的真正的國家途徑。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雙重銀行體系本身還遠未達到聯邦制的完善程度,州和聯邦對銀行的管轄權確實在重要方面存在重疊;例如,作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或聯邦儲備系統成​​員的州特許銀行面臨額外的聯邦監管。但這種聯邦銀行監管對穩定幣發行者來說就更不合理了,因爲它們最終提供的是支付工具(旨在維持與美元 1:1 掛鉤的代幣),而不是銀行服務。

雖然 Lummis-Gillibrand 穩定幣法案在技術上允許州特許穩定幣發行人,但它對它們施加了太多限制。最明顯的限制是對發行穩定幣的非存款性州信託公司(非銀行實體)的限制,將其未償還穩定幣價值限制在 100 億美元以內。

希望擺脫這些限制的州特許發行人必須同時註冊爲州或聯邦存款機構(例如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和國家穩定幣發行人。而國家穩定幣發行人則需要獲得美聯儲理事會(美聯儲委員會)的多數票才能運營。

但保持州特許並不意味着發行人免於聯邦許可和監督。

對州特許穩定幣發行人的擬議限制將使其受到二等待遇

州特許的穩定幣發行人將面臨美聯儲董事會發布的申請要求,其中包括關於穩定幣“對公衆的利益”和在“美國金融體系穩定”中的作用的模糊標準。雖然聯邦對基本穩定幣運營要求(例如披露和準備金義務)的下限是一回事,但聯邦對其他州特許發行人的批准標準則完全是另一回事,特別是當它們涉及模糊的概念時,這些概念賦予監管機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併爲濫用創造空間。值得注意的是,美聯儲董事會將有權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阻止這些信託公司發行穩定幣。

結果是,美聯儲將有權決定哪些銀行可以發行穩定幣,以及排除非銀行發行人與這些銀行競爭。

這些針對州特許穩定幣發行人的擬議限制使他們受到二等待遇。例如,雖然該法案對州信託未償付穩定幣設定的 100 億美元上限聽起來足夠寬,但考慮到用戶網絡規模和代幣流動性對成功的穩定幣的重要性,這樣的上限將使州信託發行人處於固有的劣勢。

此外,賦予美聯儲理事會對經營穩定幣業務的許可的最終否決權,從根本上與國家特許在雙銀行體系中的作用相悖。

用銀行法學者亞瑟·E·威爾瑪斯(Arthur E. Wilmarth, Jr.)的話來說,雙銀行系統通常爲支付系統提供“一個‘安全閥’”,使其“擺脫任意、僵化或過時的監管”。

這一安全閥涉及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州與州)和縱向(州與聯邦)競爭。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以扮演創新實驗室的角色,改進框架以支持新技術和消費者利益,競相吸引新企業,甚至新居民。

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可以爲消費者帶來更多選擇。例如,州銀行系統的創新包括通過 ATM 進行州際電子資金轉賬。重要的是,競爭是雙向的,威爾瑪斯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聯邦的發展有助於放寬州銀行法。

對於穩定幣生態系統而言,擺脫單一監管守門人尤爲重要。首先,聯邦政府在爲穩定幣發行人以及面向加密貨幣的企業提供渠道方面表現得十分冷淡,這導致紐約州和懷俄明州等州政府不得不填補這一空缺。根據該法案,這些州的作用將被削弱。

避免聯邦政府否決穩定幣許可至關重要,因爲美聯儲本身作爲支付工具提供者就存在利益衝突。賦予美聯儲理事會阻止其潛在競爭對手的最終權力,不公平地損害了支付替代方案的利益。

像 Lummis-Gillibrand 穩定幣法案這樣的努力旨在打破聯邦層面的加密政策僵局,值得歡迎。儘管如此,爲了讓穩定幣在消費者支付選擇方面充分發揮其潛力,穩定幣立法必須允許州特許發行人以公平的條件競爭。

現在並不是削弱雙重銀行體系分散監管形式帶來的好處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