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論文發表了,探討了人工智能領域取得的進步所帶來的版權問題。這篇論文由羅馬路易斯·吉多·卡洛大學的 Christophe Geiger 研究和撰寫,他認爲,在制定人工智能版權法時,必須將人權作爲重點。這篇論文首先提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原因是作者希望在分析版權法時改變處理方式。

人工智慧版權優先考慮創造力

文件強調,需要從人權角度看待問題,應更加重視人類創造者的權利,在評估未來的生成人工智慧和版權法規時,人類創造力必須成為焦點。

它主張保護人類創造者。身為作者,蓋革認為人工智慧工具應該被視為人類創造者的幫助工具,而不是以某種形式大量生產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強調人工智慧系統的版權只有在人類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作為技術工具使用時才應考慮,而不是作為一個單獨的實體。

格雷格認為,目前的法律和立法更著重於保護商業公司在開發人工智慧模型方面的財務投資,因為他發現它們有利於投資者及其技術,而不是人類藝術家及其創造力。他認為藝術家和創作者必須為其作品獲得補償。

確保公平補償

論文建議,應設計適當的補償機制,以便利人類創作者將其作品用於人工智慧模型訓練以及基於其原創作品產生的結果。格雷格堅持認為,人權已經被納入地區憲法和國際法中,因為它們被認為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參數,因此立法機構在決定隨著技術進步和情景變化帶來的新挑戰時應將人權放在首位。

在促進機器學習方面,可以根據科學和文化的權利以及不受約束的表達(藝術)來設計和採用流程,因為人工智慧能夠在科學和藝術領域帶來有益的進步。

該論文還以某種方式支持人類創作者的權利,以便他們可以在創作藝術的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系統透過其輸入產生的輸出。同時,論文的論點傾向於這樣一個事實:人類創作者必須根據版權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因將其作品用於商業目的而獲得獎勵。嗯,這是一個非常有效的論點。

論文的結論是,人權友善的方法確保了 GenAI 中版權問題的道德方法論,以便程式支持人類創造者而不是機器。

研究論文可在此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