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開始前先進行簡單科普:U商是可以做,並不違法,但是如果觸碰以下條件就可能被叔叔盯上:

常見的七種情形:

🔸不在主流交易所交易,經常性場外交易。

🔸通過加密軟件聯繫,規避監管。

🔸出售的價格明顯異於市場價。

🔸使用他人銀行卡或銀行卡被凍結過繼續交易。

🔸無本金投入,按照上游指示買入賣出。

🔸頻繁交易USDT,銀行卡流水大。

🔸成立虛擬幣工作室,經常搬磚,但固定的交易對方涉洗錢,會受牽連等等。

從盈利方式看存在以下模式:

🔹同一個交易所中分別掛單買進和賣出;

🔹不同交易所之間分別掛單買進和賣出;

🔹在聊天軟件、網絡社羣中發佈買單、賣單信息私下交易;

🔹通過網絡、熟人介紹等線下交易。

有一些國內的用戶,在OKX或BN交易所,繳納10000u保證金,也就是7萬多人民幣,經過身份認證、視頻認證,綁定手機、電子郵箱等信息,就能成爲平臺認證的商家。

然後,在c2c 買幣頁面,你就能看到很多掛單的商家。你點進去,就可以看到,掛單7.26賣出,7.22的價格買進。一個u,獲利4分錢。也就是1萬u,賺400元。

而且同一時間段,類似的掛單的otc商家很多。買進賣出的價格由商家自己決定,而u商的模式,就是薄利多銷的業務模式。大的otc商家年支付結算的流水能上億,小的商家也有幾百萬流水。也就是流水越多,利潤越大。但隨之而來的就是風險越大。

1️⃣做U商賺差價,在OKX、BN買u賣u行爲違法嗎?

先說回答:U商是可以做,

畢竟我國並沒有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

畢竟鼠標點擊咔噠兩下,操作買入賣出的簡單動作,每月就可套利幾萬幾十萬甚至更高。

相關法律解讀:

2021年9月24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924通知”),提示公民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金融風險,但是單純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爲並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其中,頻繁買賣USDT的otc可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不是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所以,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法無禁止即自由。21年通知效力爲規範性文件,也並未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總言之,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不違法。

2️⃣怎樣才能合規合法的搬磚賺錢?

要想合法合規的賺錢,就要規避【主觀明知】這個原則

在交易虛擬貨幣過程中,有沒有審覈至關重要,根據“幫信罪”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司法機關認定被告人主觀明知,但是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證據除外,也就是說,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明知,可能就不符合“幫信罪”主觀構成要件。

認定“幫信罪”的主觀明知,常見的七種情形:

🔸不在主流交易所交易,經常性場外交易。

🔸通過加密軟件聯繫,規避監管。

🔸出售的價格明顯異於市場價。

🔸使用他人銀行卡或銀行卡被凍結過繼續交易。

🔸無本金投入,按照上游指示買入賣出。

🔸頻繁交易USDT,銀行卡流水大。

🔸成立虛擬幣工作室,經常搬磚,但固定的交易對方涉洗錢,會受牽連等等。

“掩隱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其中明確規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

是因爲交易收到贓款,且行爲不符合交易規則,被認定爲交易異常,進而推定主觀明知。本來正常的交易變成了不合符,所以要想合法合規的賺錢,就要規避【主觀明知】這個原則。

而法律法規明確了推定“明知”的規則,具體到虛擬貨幣交易,應當依據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銀行卡被凍結過、其他行爲異常,才能夠認定其對資金屬於贓款具有主觀明知。

🌕下面我通過法院裁判觀點,大家更新清晰如何判定是否是【主觀明知】:

無論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都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明知,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的,也就不構成犯罪,並且根據疑罪從無的精神,在對構成要件要素存在懷疑,如果該事實對於決定被告人無罪是很重要的,通常就應該做出一個有利於被告的判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幫信罪”與“掩隱罪”存在推定規則,推定規則之一的,也就是如果行爲人銀行卡被凍結過,可能就直接推定主觀明知了。

🔹相關判例一:陳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2023)冀8601刑初41號:

基本案情:2022年初,被告人陳某開始在“歐易平臺”內買賣USDT虛擬貨幣(泰達幣)從中賺取差價,期間陳某名下多個銀行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2022年3月至4月間,陳某在“歐易平臺”註冊賬戶並綁定自己的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卡號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浙商銀行賬戶(卡號62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過買賣“泰達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進行支付結算。經查,王某志、閆某明等多名電信詐騙被害人被騙錢款37.5萬餘元通過黃某清的賬戶轉入了上述銀行卡內。

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爲其提供銀行卡用於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相關判例二:彭某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23)冀09刑終450號

基本案情: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強夥同他人投資成立工作室、組織團隊利用境外“歐易”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虛擬貨幣交易,夥同林某鈺、吳某帆等人私下販賣虛擬貨幣,使用多張銀行卡進行交易,被公安機關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項可能是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進行虛擬貨幣兌換,幫助他人轉移違法所得,涉案34個銀行賬戶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額共計人民幣3262663.61元。

法院認爲: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強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虛擬貨幣交易,成立工作室、組織團隊利用境外網絡交易平臺長期從事虛擬幣交易活動,使用多張銀行卡進行交易,被公安機關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項可能是贓款的情況下仍進行虛擬貨幣兌換,幫助他人轉移違法所得,涉案34個銀行賬戶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額共計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詐資金15.9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於情節嚴重。

🌕其他綜合認定:

交易虛擬貨幣USDT,賺取的差價多爲每個USDT1-3分錢,此外,交易過程中,有其他異常行爲的,可能被推定明知。

相關案例一:鍾某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2)湘0182刑初252號。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被告人鍾某峯通過“Telegram”聊天軟件與上線“巴喬”(另案處理),雙方約定進行USDT虛擬幣交易,“巴喬”事先要鍾某峯在“歐易”等平臺上購買USDT虛擬幣,然後以高於平臺購買價格收購,雙方通過銀行賬戶直接進行轉賬交易。鍾某峯明知上線資金來源不明的情況下,於2021年11月至12月多次與“巴喬”進行USDT虛擬幣交易,從中獲利3萬餘元。銀行卡也多次被凍結止付。

法院認爲: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鍾某峯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有被告人在xx機關及當庭供述、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印證及相關文件規定,被告人鍾某峯明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且其交易操作時間、交易價格及穩賺不賠的形式有異於正常交易,被告人在操作過程中出現銀行卡陸陸續續被凍結的情況,仍根據上線的指示使用賬號進行轉賬交易操作,放任結果的發生,其行爲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如何做到合規合法的做U商呢?

在交易虛擬貨幣過程中,有沒有審覈至關重要,根據“幫信罪”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司法機關認定被告人主觀明知,但是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證據除外,也就是說,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明知,可能就不符合“幫信罪”主觀構成要件。

目前,虛擬貨幣的審覈主要有,審覈買方銀行卡流水、審覈買方實名信息,讓買方錄視頻、詢問買方購買USDT的用途等等實質性審覈。

🔹對於明確知道(或經判斷極有可能)交易對手從事違法犯罪行爲的業務要果斷拒絕;

🔹對於交易對手做好KYC認證,比如身份覈實、審覈銀行/支付寶/微信流水、本次交易不得用於違法犯罪的承諾(文字+視頻);

🔹承兌利率最好和市場利率一致,至少不能相差太大(以一般市場行情、交易慣例爲準,比如每一筆賺或賠不超過千分之五);

🔹保留好和交易對手的聊天記錄,不建議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軟件、閱後即焚聊天軟件。

🔹必須養成每個月截圖、錄頻存證的習慣,防止出現事到臨頭抱佛腳的情況。

🔹在收U的時候要避免收到黑U,也就是非法來源的U幣。

🔹最後就是要避免以U幣爲媒介,間接進行外匯和人民幣互換,這種行爲實務中會被司法機關認定變相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

🔹賣幣要做好審覈,遇到不是幣圈的人來買u,並且是投資之外的目的,一定要謹慎,避免捲入刑案。

做U商比較容易觸犯像幫信罪、掩隱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罪名,提醒大家做U商一定要多注意細節,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