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買U賣U,被刑事拘留有哪些辯護要點?
從2024年下半年開始,團隊接到很多關於現金買u賣u因爲牽扯到電詐案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案件,從案件量來看,很明顯感覺到從事現金交易u涉刑事案件的的羣體多於上半年和2023年,從家屬提供的拘留通知書上來看,就是涉及“詐騙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後文簡稱:“掩隱罪”),通過多次會見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發現,很多犯罪嫌疑人,第一句話就是:吳律師,我是無罪的,我是不知情的。我不知道對方的現金是電詐資金或者我不知道對方是受害人。雖然有一些是摸爬滾打多年的老u商不小心翻車了,但是絕大多數都是剛現金交易usdt,做了只有10來天的新手。本期文章,就講解,現金買u賣u的模式以及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哪些交易事實很重要?
現金交易的模式
線下現金交易usdt,都是賣方根據買方提供的錢包的地址轉過去,無需經過交易所,對於買家來說,usdt沒有T+1限制,方便轉出即時即用。對於賣家來說,現金也不用過卡,不擔心銀行卡凍結的問題,也會適當上浮,賺取更多的差價(交易所多爲賺取1-4分差價,而現金交易多爲5分-2毛差價,有的甚至來到5-7毛差價左右)。於是買賣雙方一拍即合。採取現金交易的方式交易,提前微信和對方約好了地方、時間、購買usdt的數量、價格。賣家開車上門交易,現金買u賣u,一手交u,對方收到u之後,買家支付現金。交易即完成。整個交易過程,賣家只在乎兩件事,第一,你的地址收到我轉出的usdt。第二,你給的現金沒問題。而買家只在乎一件事情,就是這個地址確實收到了usdt。
這單交易完成1-2周後,異地的辦案單位通過資金流等線索,鎖定賣家張三,就給張三上網逃,接着就是給張三做訊問筆錄,筆錄做完,就說資金源頭是某某被騙資金,涉嫌詐騙洗錢送看守所刑拘。接着家屬就收到了異地辦案單位郵寄的拘留通知書。
罪名是什麼?
如果只是參與搬磚現金交易u,一旦收到的資金是電詐資金涉及刑事案件,那麼案件最終會以下游犯罪掩隱罪審查起訴,而不是拘留通知書上的詐騙罪,這是因爲現金交易u的u商對於上游詐騙受害人的事實不知情,其次,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爲,而是客觀上通過usdt轉移了受害人的電詐資金。所以,本文重點是圍繞現金交易usdt涉嫌掩隱罪解答。(近年來,通過現金買u賣u收到電詐現金的案件,被認定是幫信罪的案件越來越少,只要扯上現金,都是傾向於認定掩隱罪,但也要具體結合案件去辯護)
辯護思路
重點一:虛擬幣交易本身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2021年9月24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924通知”),提示公民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金融風險,但是虛擬貨幣交易行爲並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八項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強調虛擬幣usdt可以作爲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財產對象。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洗錢罪司法解釋”),強調虛擬幣包括usdt可以作爲洗錢罪的方式之一。所以,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法無禁止即自由。在收到電詐資金的前提下,是否構成犯罪,還要依據掩隱罪中主觀構成要件展開,重點就是掩隱罪司法解釋中推定規則中,關於虛擬幣交易過程有無異常點認定。
重點二:現金交易虛擬幣是交易模式之一。具體要結合案件中的交易行爲是否違背市場交易習慣。根據交易金額+交易地點距離+交易成本等情況認定。
重點三:使用境外聊天軟件就推定明知嗎?根據掩隱罪司法解釋(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同時幫信罪中也有關於使用加密聊天軟件的規定,要根據使用目的去認定,是正常交易獲客聊天,還是爲了刪除數據的逃避偵查的行爲。
重點四:買家如何找到賣家?通過賣家的自發廣告找到,還是說通過熟人介紹或是陌生的中間人從中撮合交易。如果有中間人,而中間人的身份又是騙子車隊角色,那對案件的走向就不利,很多所謂的中間人在買家和賣家雙方眼裏,都不認識這個中間人。中間人在買家眼裏,已經成爲了一個包裝爲投資領域大神的角色。在賣家眼裏,就是推薦買家的客源方。中間人一般在飛機羣裏發廣告,比如,發上海李四要買價值60萬人民幣u的客戶信息,張三看到了,就接單了。然後中間人通過微信告訴李四,可以推薦靠譜的u商張三,李四就加張三微信交易usdt了。
重點五:買家的身份是誰?如果買家的身份是受害人。那麼收u的地址到底是誰的?這裏面重點要關注,受害人提供的錢包地址,是否是受害人自己註冊並掌握助記詞私鑰。如果地址是騙子的,沒有經過受害人,你又是上游推薦來和受害人交易的,會被懷疑受害人被騙的案件事實,你有參與或者是知情的。反之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註冊,自己掌握,那其實就是兩條線,第一條線,是受害人買u。第二件線,是受害人按照騙子指示,自己把u轉給騙子。再和受害人交易完成後,第一條線,只是交易事實,上升不到被騙事實,第二條線纔是被騙的犯罪事實。當然第一條線中,如果賣家已經明知受害人要被騙的後續,繼續交易的,難免不被推定明知。(如果是懷疑,需要看是否盡到審覈義務提示義務)。買家的身份如果不是受害人,也需要審覈交易是否存在異常點。
受害人買u,自己提到第三方平臺被騙u,最終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揚江檢刑檢刑不訴〔2021〕Z60號: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在**平臺註冊認證商家經營虛擬貨幣usdt。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間,馬某某在**平臺交易綁定的銀行卡持續被凍結後,先後辦理12張銀行卡買賣虛擬貨幣usdt。經覈查,被害人嚴某某等6人共計以總價48萬元向馬某某購買虛擬貨幣usdt,根據詐騙行爲人的指令將usdt轉入其他APP平臺後無法追回。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從上述賣出的虛擬貨幣usdt中,共獲利2995元。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院認爲,馬某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款的規定,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注:上述案件情形,我們認爲應是存疑不訴。
重點六:有沒有審覈?進行kyc驗證,要先確認對方的身份、資金來源。根據掩隱罪司法解釋,被推定主觀明知後,被告人提出相反證據的除外,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有固定的聊天記錄證據證明做好了審覈,或者有審覈的錄像,要及時在筆錄中提供給辦案單位,證明自己主觀不想收到贓款,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重點七:交易價格多少?相較於交易所的價格來說,現金交易usdt的價格都會上浮,上浮幾分的差價。但是,如果上浮的價格過高,就會依據掩隱罪司法解釋,以價格異常推定明知。比如價格來到8-10%的利潤。就很容易推定明知。
所有圍繞案件有關的信息、交易模式,都是爲了區分,是正常的交易行爲還是洗錢行爲。如果是正常的賣u行爲,交易過程中不存在其他異常行爲,也有證據證明確實盡到了與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審覈業務,應當認定主觀不明知,不構成掩隱罪。
寫在最後
團隊也提醒,2024年下半年開始,現金交易usdt處於高位行業,對虛擬幣行業騙局以及套路不瞭解的,切勿聽信片面之詞,把usdt當做所謂的灰產去做,實際上,你採取的交易模式可能已經觸及到刑事犯罪了。$B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