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多月前,颯姐團隊就從圈內老友處聽聞一個驚人頗感震驚的消息:幣圈知名數據信息聚合平臺 “非小號” 的數名核心團隊成員,被內蒙某地警方刑事拘留,具體罪名不明。 颯姐團隊並非處理本案的律師,因此具體情況並不清楚,但此事件一出,在大陸加密江湖中還是掀起了一陣不小的風浪——這可能意味着我國對加密資產的監管,已經突破了此前的一個隱形邊界,正式將觸角伸向了行業的邊緣。 今天,颯姐團隊就結合現有的信息,從司法實務的監督,爲大家詳解 “非小號” 事件,以及此後可能的監管走向。 01 幣圈數據信息聚合平臺,爲何涉刑? 說實話,颯姐團隊長期在從事法律實務的過程中,主要爲:(1)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2)幣商;(3)加密資產交易者等,簡單來說,主要就是直接接觸加密資產交易的從業者們。對於幣圈、數字藏品、NFT 等第三方交易數據、信息聚合平臺,颯姐團隊更多的是進行合作,大多數是知識分享、普法的活動。 大部分情況下,僅僅做此類信息的平臺,別說涉嫌犯罪,連違反我國行政法規的情況都非常少見。 因此,在大衆視野和加密資產圈的認知中 “不直接接觸加密資產的從業者法律風險小”,是一條隱形的監管線,線外的東西,管的相較不是那麼嚴苛。 那麼 “非小號” 爲何會被內蒙警方帶走?,到底是監管突破了隱形邊界還是另有隱情?颯姐團隊總結了一下目前掌握的一些不知真假的消息。 有一些不是那麼靠譜的消息稱,非小號的創始人在境外賭博輸了錢,試圖通過出售非小號來償還債務,但交易過程中的不當操作可能引發了相關的法律糾紛,第三方刑事控告後,警方介入。 還有消息源稱,“非小號” 的核心團隊成員之所以被帶走,主要是因爲在 2017、2018 年左右,我國 ICO 監管不嚴導致萬幣齊發,很多空氣幣項目方找到當時已經在圈內非常知名的 “非小號”,通過付費推廣的方式宣傳自家項目。 例如在 2021 年 11 月的時候,“非小號” 就曾大力推廣過一個叫 “Squid Game”(魷魚幣)的項目,結果大量的投資人在這個項目上成了 “韭菜”,幣價從最高點的 2861.8 美元,直接閃崩到歸零,後續項目爛尾至今無法收場,投資人的損失無人兜底,項目方直接提桶跑路。“非小號” 此前付費推過的類似 “Squid Game” 的項目其實不在少數,據第三方知情人提供的消息,當時在 “非小號” 大概是 20 萬人民幣的價格,能夠上幣推廣。 最後需要提及的就是,“非小號” 曾經也可能發行了自己的平臺幣,疑似叫 BQT。只不過 “非小號” 官方其實從來沒有不承認過自己與這個項目方存在關聯。 總的來說,拋去第一種比較模糊的情況外,第二第三種情況導致 “非小號” 涉刑其實是有可能的。 02 幣圈信息聚合平臺付費推廣,構成何種犯罪? 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爲此次 “非小號” 核心團隊成員被刑事拘留的事件如果與其業務相關,那麼大概率是因爲推廣了存在問題的幣或其他加密資產項目。換言之,“非小號” 與已經涉刑的項目方很可能由於推廣分成或其他問題導致牽連較大或在已經涉刑的項目方項目推廣的過程中,提供了大量實質性的幫助(例如深度參與做市)。 此種行爲,很可能導致像 “非小號” 這樣的幣圈信息聚合平臺被司法機關認定爲刑事犯罪的共犯。 用之前提到的 Squid Game 項目方舉例,Squid Game 發行魷魚幣項目的白皮書顯示,該項目是發行於 BSC 公鏈上的一個虛擬貨幣遊戲賺取平臺,靈感來源於網飛發行的同名的韓國火劇。Squid Game 項目和魷魚幣的創始人還公開宣稱,Squid Game 項目是奈飛的官方代幣合作伙伴,並與虛擬貨幣平臺 CoinGecko 建立了戰略合作關係聯合發幣。此後一週,魷魚幣最高漲幅達 2300 倍,幣價達到 2861.8 美元,但卻又在短時間內直接崩盤清零,衆多投資者遭遇巨大損失求告無門。 後續 CoinGecko 聯合創始人 Bobby Ong 表示:魷魚幣不符合平臺上市標準,這種幣就不會在 Coincecko 上市交易。事實上,在魷魚幣最火的時候,也基本上都是在一個叫 Pancakeswap 的平臺上進行交易的。如此可見,Squid Game 項目方很可能在一些營銷投資人決策的關鍵性問題上撒了謊。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這種行爲涉嫌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指的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構成詐騙罪的要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實施了 “詐騙” 行爲,一般爲 “虛構事實” 或 “隱瞞真相” 的行爲; (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詐騙行爲而陷入錯誤認知,處分了自身財產、遭受了財產損失。 假設 Squid Game 項目方的行爲構成詐騙罪且還有大量的被害人是我國公民,那麼 “非小號” 在付費推廣魷魚幣的過程中,就屬於使得 “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詐騙行爲而陷入錯誤認知” 的重要推手,爲 Squid Game 項目方事實的犯罪行爲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 換言之 “非小號” 雖非主犯,但很可能被我國司法機關認定爲共犯。
所謂共同犯罪,係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除依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將行爲人分爲主犯、從犯外,依據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可以將行爲人區分爲正犯以及共犯。其中,正犯,係指直接參與完成構成要件行爲的犯罪人;共犯,則包含幫助犯(爲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爲人)以及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爲的人)。 03 如果被涉案項目方當工具利用,幣圈信息聚合平臺付費推廣還構成犯罪嗎? 無論如何,詐騙罪等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對犯罪行爲具有主觀故意,從幫助犯、共犯的角度來說 “非小號” 的核心團隊成員需要在主觀上對項目方的犯罪行爲有一定的認知,這個認知程度還不能太低,否則不能判斷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實踐中,司法機關需要結合幣圈信息聚合平臺的客觀行爲,對其主觀認知進行一個判斷,我們不能排除純粹被涉案項目方當工具利用,錯誤推廣了空氣幣的平臺存在,因此,幣圈信息聚合平臺在上幣和推廣幣之前,自身內控、風控制度對項目方、項目本身評估的行爲及留存的證據就非常關鍵。 如果幣圈信息聚合平臺單純被涉案項目方當工具利用,那麼颯姐團隊認爲,該種行爲不能認定爲發幣項目方的共犯。當然,如果是付費推廣,實踐中證明自己純粹被利用的難度就極高了。 04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爲,單純從 “非小號” 這個事來看,要說我國監管突破隱形邊界,對加密資產行業的中 “賣水” 的人下手,也不太準確,畢竟經歷過 2017 年左右幣圈牛市的夥伴們都知道,很多所謂 “賣水” 的人,包包裏可能還藏着別的東西。如果確實是因爲項目方出事,紙包不住火導致的風險外溢,那麼 “賣水” 的人被殃及池魚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總而言之,“非小號” 的事件目前衆說紛紜,颯姐團隊僅能根據現有的信息做出判斷,我們還是讓子彈再飛一會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