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一下 MiCA 法案下無需向監管備案的情況 (來自 #Circle ):
1. 僅在特定有限網絡中使用和可用的實用型代幣 (utility token)
2. 針對每個歐盟成員國不超過150人或僅限合格投資者的加密資產發行。發行量在12個月內不超過1百萬歐元 (可能衍生出新的tokenomics)
3. 無法轉移的數字資產 (SBT 等)
4. 包括電子貨幣代幣在內的加密資產的借貸業務明確不在範圍之內 (利好Defi)
5. 以“完全去中心化方式”提供的加密資產服務 (有利Defi)
6. 沒有可識別發行者的加密資產不需要白皮書/授權要求 然而,如果服務只是部分去中心化,那麼它們將受到MiCA的約束。(擦邊球打不了了,L2的各種中心化問題,包括sequencer,可能將成爲Compliance的重點)
7. MiCA不適用於NFT,包括數字藝術和收藏品。或代表唯一和不可替代資產(如房地產)的加密資產(RWA token化)
8. 然而,碎片化的NFT確實在MiCA的範圍之內,對於大規模發行或集合中發行的NFT也是如此。歐盟規定了一種“實質重於形式的方法”,用於確定其可替代性。(將NFT給FT化的項目將消失)
9. 非託管錢包的硬件或軟件提供商明確不在MiCA的範圍之內(利多MPC,AA等)
10. 集團內交易、公共實體以及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國際清算銀行,明確被排除在外
11.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s)以及公共當局和行政機構發行的其他加密資產也被排除在外
12. 在歐盟法律下已經符合金融工具資格的加密資產(例如MiFID證券)不在MiCA的範圍之內
13. 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將發佈關於資格標準和條件的指南:
- 驗證者/礦工不會被視爲轉移服務提供者,或更普遍地說,不會被視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 通過挖礦或質押創建的代幣不在MiCA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