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打詐 4 法」中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洗錢刑責,同時將幣商納入管制,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可處 2 年有期徒刑、罰新台幣 500 萬元國外幣商也須辦理公司登記、完成洗錢防制登錄,才能提供服務。

國內外幣商都要登記,違者最重囚 2 年

三讀條文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至於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相關服務。

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相關服務者,或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卻仍繼續提供相關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NFT 也需受規範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這次三讀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之一是「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嚴杜以虛擬資產洗錢」,另運用於「金融投資」、「支付用途」的 NFT 也屬於虛擬資產範疇,需受規範。

此外,三讀條文還規定,「冒名」、以「假名」等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 「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 「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帳戶或帳號,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未遂也可開罰

另針對洗錢的定義,本次修法列出 4 種行為,包含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這次修法也提高洗錢刑責,三讀條文明定,洗錢的財務或財產利益達 1 億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的財產利益未達 1 億元,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未遂犯也要開罰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三讀:幣商「未登記」最重囚 2 年、 NFT 也受規範〉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