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有没有到来不知道,币圈刑事案件3.0肯定是来了。
我19年开始专门做币圈刑事辩护,大体上的直观感受是,plustoken案件以前,可以称为币圈刑案1.0,彼时公检法办案人员对涉币案件内心是排斥的,因此辩护工作也相对容易,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比较多。Plustoken案件是个转折,之后一段时间可以称为币圈刑案2.0,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极个别地区对涉币案件比较“热衷”,二是办案人员自身对币有了一定的认识,辩护时经常会和办案人员煲电话粥,以我承办案件的结果来看,无罪辩护总体还能起到不错的效果,特别是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多起案件争取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924”通知出台并发酵一年后,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币圈刑案迎来了3.0时代,配侦公司海量到比项目方都要多,正所谓“币圈死于币圈”,加之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等出台,法律适用不断被突破,行刑衔接办案方式的打通,让无罪辩护几无空间,当然这也和我代理的案件有关,以项目方、交易所、黑客盗币和币圈职务犯罪为主,一些传统的帮信、掩隐、非信这类案件早就不再代理了。
我始终认为,律师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寻求最优解,不能因为无罪辩护牺牲当事人的自由。币圈刑案3.0时代,律师纵有再多微词,再想吐槽(回头准备专门开一篇,让这篇有点技术含量的能活下来),我们仍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果出罪没有空间,那么应当积极寻求财产刑利益,于是我总结了这篇文章,均为本人代理的多起、多地案件且被检察院、法院采纳的意见,希望能对涉币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这部分圈内人可以直接跳过)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合理成本是否应当扣除,但通过相关法律文件,我们认为部分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准确计算违法所得,采“获利说”,对于合理成本,该核减的核减,该扣除的扣除。
1.非法经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着重对集资诈骗罪的合理支出扣除做了禁止性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应当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合理支出应当予以扣除,当然,其中提到的行贿、赠予等费用,很难认为属合理支出。
3.其他支持违法所得“获利说”的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网上摘抄)
4.传销案件是币圈的常见犯罪,但以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经验来看,均以涉案金额来追究被告人责任,因此不涉及本文所说的问题。
二、违法所得的核减
1.回购。基于遵守白皮书的规定,或是为了稳定币价,项目方通常都会承诺以获利的百分比进行回购,从用户角度来讲,无论是为了减免手续费,还是持币生息,持币这一行为具有必要性,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获利虽曾短暂获得,但立即支出,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当然在实际辩护时这部分内容仍需详细论述以期被司法机关采纳,以下同)
2.销毁。本质上和回购类似,懂得都懂,不再过多论述,常见的通缩手段,旨在维护币价,有的已通过合约写死,简言以蔽之,项目方根本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
3.返佣。返佣从一定程度来讲具有广告性质,应当在合理支出中扣除,但从圈内普遍操作来讲,返佣也是通过程序和机制写明,交易所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
4.质押。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新增了“虚拟币交易”这一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构成非吸,从“非吸”四性来讲,认定币圈非吸,“利诱性”是最关键的,有的项目只有质押才承诺收益,因此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质押数量为准,其他的均应当核减。
三、合理成本的扣除
1.人力成本。任何一个项目,人力成本在成本支出中都占很大一部分,因此争取该部分的扣除具有很大的意义,现有多份判例证明,在非吸和经营类犯罪中,人力成本的扣除均得到支持,说明在相关犯罪活动中,人力成本确属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年终奖等,实践中项目分红往往很难得到支持。
2.房屋租赁成本。和人工成本一样,房屋租赁成本也是项目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一经支付,永远灭失,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房屋租赁成本也是应当予以扣除的部分。
3.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含的内容比较广,主要有服务器类、工具类、短信类、其他类,服务器常用的有阿里云、云片网AWS、Clouldflarle、等,是支撑交易所运转的最核心的设备,因此租用服务器的费用应当扣除,此外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交互,短信服务也必不可少,此外必备的工具还包括Zendesk、Travis、Google、Ipinfo、Coveralls、Github、Crowdin等。
4.购买矿机和质押币。有的项目例如算力挖矿、质押挖矿等,需要购买大量的矿机设备,有的需要矿机+质押币的模式才能产出币,在此情况下,项目方为了正常运转,购买设备和质押币是必要的支出,因此该部分支出应当扣除。
5.市场广告及公关费用。项目若想获取热度和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支出,包括项目公关开销等,吸引用户参与,因此该项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且必要的支出。
6.中介服务费。主要是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的相关工作,例如安全审计、kyc认证、外包服务等。
7.办公成本。为了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需要有大额的办公成本支出,例如电脑等硬件设备、房屋装修设计、电费支出等。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不采纳该意见,理由是硬件设备、房屋装修等虽有支出,但未灭失。涉及挖矿项目,电费支出占比较大,司法机关采纳的可能性较高。
8.基于该项目所必要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也可以理解为广告宣发类支出,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采纳。
四、其他应当注意到的问题
1.无论是违法所得核减,还是合理成本的扣除,都需要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对于证据的理解,对于证据标准建议多和司法机关沟通。
2.计算违法所得和合理成本时,由于涉及法币和虚拟币,法币又涉及人民币和外币,加之仅半年多以来汇率波动较大,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方案,说服司法机关支持,例如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不同的官网显示的最低价格有所出入,因此要向司法机关提交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官网价格。
3.虚拟数字货币处置时,重点看otc价格对于人民币汇率是正溢价还是负溢价,选择有利的处置方式。境外处置结汇回国时,可以按照外汇牌价争取较高的价格,但基本会按照汇买价计算。
4.法律是滞后且有限的,是由具体办案人员适用的,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争取财产性权益,律师就要勤跑腿,勤沟通,拿出有理有据的方案,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总还想再聊点什么,以后吧。
作者简介
刘 扬
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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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公安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五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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