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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观点:看多#SAND 【来自:CoinsRadar.Net】 根据 SAND 币周线图和日线图,该币已突破前高 #内容挖矿 #TradeNTell 近期目标如下: 第一个目标:0.76 美元 第二个目标:0.95 美元 第三个目标:1.15 美元 😍关注我,获得更多大咖观点哦!

大咖观点:看多#SAND 【来自:CoinsRadar.Net】

根据 SAND 币周线图和日线图,该币已突破前高 #内容挖矿 #TradeNTell

近期目标如下:

第一个目标:0.76 美元

第二个目标:0.95 美元

第三个目标:1.15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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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易排名前十的币商是怎么坑害散户的? (来自Coinsradar.net) 本文和品牌无关,主要讲的是这些丧尽天良的人是怎么利用平台来干坏事的。 首先去找身份信息,去农村或者劳务中介、保险公司、同学等人拿到身份信息去批量注册商家号,这里是需要平台内部人士配合的,否则不可能批量注册到这么多币商号。 这些币商正常相互刷单,每个人的交易量都很大,所以就迷惑了很多小白散户,看着网络上那些大神说要看商家成交量的。 这些看坏事的币商会垄断一个价格区间的单子,比如5万以上大额到几十上百万。所有人都同时挂单,导致正经的币商根本没有单子。 他们9点准时开工,同时挂单到18点下班,上班第一件事,自己小号买一单金额和保证金相同的金额,正常打款,然后取消订单。如果今天上班时间内遇到小白成功被骗,立刻小号申诉保证金释放退赔。 如果没有遇到小白,他们就会相互购买提高成交量,那么第二天继续重复这样的操作。 小号打款取消订单的目的就是成功骗到人后,用户申诉就会封号,那么小号提前申诉说操作错误没有收到币,协商用保证金退还小号,就相当于退商了,而真正的小白散户冻卡也是几天后的事情了,打了个时间差。 正经的币商已经赚不到钱了,别说你一个散户,就是币商也会中招,这种一手黑币商也毫无办法,但是你出货给这种币商,也就是二手黑,你的卡也会被冻结,不管你用什么方法筛选,你都逃不掉的。 所以,正经的币商不赚钱或者赚不到钱后,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正经币商会退出市场,从而导致整个平台排名前面的都是一个团伙,散户不管你用什么方法筛选,都是他们一个团伙的,最终结果都是被冻卡。 平台币商是怎么样套路你的呢?他们会挂上几十个币商号,然后统一垄断某一个价格区间的,比如5万以上大额,小额不会做的。 有用户进来下单,要么加微信要么站内电话给用户,说我自己卡限额了,用家人的卡打给你,甚至有人拍摄身份证照片给你。 只要你同意了,这就是黑资,他们利润30-55%,你收到这个钱就会冻结,从而自己去退赔处理解冻。 然后他们骗到了这一单,就会立刻小号申诉早上的订单,从而达到退保证金的目的。 这个商家号就不要了,没什么成本,因为团伙几百个号呢,很多人觉得自己只需要不同意非实名支付,就找本人打款的,家人朋友打款的一律不要就能逃过这个东西。 更可怕的,这个团伙用打款人的信息注册币商号呢?直接无解,就是专门给你这种杠精准备的。 所以,他们会专门准备这种币商号,告诉你们银行卡限额了,需要再我小号商家那里下单,会给你一个新的链接。 还有很多大型商家只挂单不打款的,你下单后他就给你发小号的链接,从而封小号,保留大号继续接单。 这个尔虞我诈的圈子,不要说你能全身而退,你现在还没有被骗,是因为你还没有值得被设计的档次,现在这个阶段,小白散户太多了,根本骗不过来,忙不完的事情,一天100个被骗是什么概念,一个算20万,那就是2000万的资金体量。 而这些资金,是会重新流入平台的,散户卖了后资金会重新流入这个圈子到正经币商,然后在流入散户的卡里,从而导致3手黑,4手黑。 关注我!获得更多币圈资讯哦~😘#内容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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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作虚拟货币,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来自Coinsradar.net) 王某波经朋友胡某介绍,认识了擅长通过某电子平台炒作USDT虚拟货币的黄某斌。 在了解了USDT虚拟货币炒作事宜后,通过黄某斌的POS机刷卡向黄某斌支付了27035元,用于投资炒作USDT虚拟货币,并通过黄某斌在电子平台上注册了四个虚拟货币交易账户。 四个虚拟货币账户收益后,黄某斌支付给中间人胡某,胡某通过微信分别向王某波支付了614.25元、596.30元、1221元、363元,共计2794.55元。 一个月多后,该电子平台因交易量巨大,涉嫌刑事案件而被冻结,投资者的账户无法再进行交易,王某波投资的资金彻底打了“水漂”。 王某波向黄某斌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斌、胡某共同偿还其理财款27035元及利息。 庭审中,黄某斌辩称,其与王某波之间不存在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委托关系。王某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风险和投资情况,原告投资的外汇即泰达币,并非有效流通货币,该投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胡某辩称,王某波投资的2万余元系直接刷黄某斌的POS机支付,自己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波在知晓通过电子平台炒作USDT虚拟货币事宜后,向黄某斌支付炒作资金,通过黄某斌注册账户炒作USDT虚拟货币,自己可以查阅账户,了解账户的收益,并通过黄某斌、胡某取得收益,且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委托黄某斌、胡某对投资款进行USDT虚拟货币炒作,故王某波主张与黄某斌、胡某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故王某波通过黄某斌投资USDT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王某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波不服,向襄阳中院提出上诉。结合在案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挖矿 关注我!获得更多币圈资讯哦~😁点击头像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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