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币圈OTC买卖U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收到不明来历的资金导致被冻卡,更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案件。在出金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隐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卖U出金过程中如果账户收到交易对手方转账的上游犯罪资金,相当于帮助犯罪团伙转移了赃款,干扰阻碍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就极易构成该罪名。

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掩隐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刑罚为3–7年。这里的收益价值总额是指交易流水,对于币圈买卖U交易而言很容易就构成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币圈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主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之前是否有过冻结止付记录、交易时是否采用匿名聊天软件、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于市场价、获取的收益是否异常、是否采用场外交易、使用多个非本人账户以及现金存取的方式逃避调查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币圈买卖USDT构成掩隐罪的案例

案例1:为盗币团伙变现

案号:(2024)川0802刑初154号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共谋,利用技术人员开发的木马链接和“假钱包”APP,以京东E卡回收换USDT币为名,骗取他人钱包地址授权后窃取USDT。

该团伙主要通过微信群、QQ群等途径寻找有意向从事USDT换京东E卡的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点击其发送的木马链接从而获取客户钱包地址授权,或者让客户下载“麦子”“imtoken”任意一个假钱包,再以有大量京东E卡回收为由让被害人准备好大量的USDT存入钱包。此时,被害人的钱包助记词私钥已经被该团伙获取,当被害人钱包内USDT达到一定阈值后,朱某某及技术人员通过后台将被害人的USDT转到指定的钱包地址。

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将盗取的USDT通过场外OTC兑换成现金交给朱某某。

最终,朱某某等人的盗币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杜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

该案的盗币行为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存在,主要是利用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高压,各种钱包、交易所APP难以通过应用商城或官方网站进行下载。犯罪团伙就利用给网友传递下载链接的时机,将技术人员开发的可获取用户钱包助记词私钥假imtoken、TP钱包APP和能替换提币地址的假币安、欧易等交易所APP发送给受害人。当受害人入金买U将USDT提到新创建的钱包地址中,开发人员通过后台获取地址的私钥助记词,将存入的USDT转走。

朱某某将盗取的USDT转卖变现,杜某某收到卖赃U的现金后交给朱某某,杜某某明知是朱某某等人盗窃USDT获得的赃款,还帮助其换成现金转移,最终被判掩隐罪。

此外,通过该案例也提醒大家谨慎对待非官方渠道下载的钱包、交易所APP以及网友发的网址链接,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的特点被很多犯罪团伙利用,以各种噱头骗取小白投资者将法币兑换成USDT后,利用技术门槛的特点和信息差,将投资者手中的USDT占为己有。一旦被骗取盗币,监管保护力度弱,立案和后续的追踪挽损难度大,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案例2:OTC商家在第三方平台与固定对象交易

案号:(2021)闽0581刑初645号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操作虚拟币买卖,采用从“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后加价通过其他平台卖出,并与相对固定的对象进行交易,明知虚拟币买卖过程中实际会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且在账户曾被冻结的情况下,仍持续使用其名下或其控制的多个支付宝账户进行虚拟币交易在短时间内以“买币卖币”的形式对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接收和转移,共计人民币7132292元,并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5000元。最终被告人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律师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火币买U,提到三方平台加价挂单卖出,并且在三方平台交易时都是与几个固定的买家线下沟通,然后在三方平台上挂单让对方吃单,这明显不符合炒币用户正常出入金的情况,十分异常。杨某支付宝被冻结后,借用多个亲戚朋友的支付宝账户继续交易。再结合杨某与固定买家的聊天记录以及供述,最终认定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

经常有炒币的朋友在出金时收到黑钱被冻卡,也不主动联系询问冻结原因,继续找朋友借卡借账户出金,有时候还想通过现金存卡的方式收款,这些看似避免冻卡的方式,最后都有可能成为推定明知的行为,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本来就是普通炒币,最后因为出金时的各种异常行为弄巧成拙,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嫌疑人。

关于币圈出入金降低风险的建议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三、买卖U构成掩隐罪还是帮信罪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对于明知的判定标准不同

掩隐罪对于明知的判定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收到的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信罪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非法性,资金来源不明,可能会有问题。

掩隐罪的明知相对于帮信罪的会更加具体、确定,属于上游的犯罪资金。

2、行为人的参与时间不同

掩隐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行为对象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让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调查案件追赃挽损时,不受下游转移、隐匿犯罪资金行为的阻碍干扰,所以掩隐罪的成立是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

而帮信罪可以存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各个阶段,可以在犯罪准备阶段帮助租服务器、搭建平台,也可以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帮助引流推广,还可以在犯罪既遂后提供银行卡账户、提供人脸验证。

3、量刑轻重不同

掩隐罪的法定刑罚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而帮信罪法定刑罚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相对掩隐罪来说属于轻罪。在买卖U涉及支付结算型案件中,常采用轻罪辩护的策略降低刑罚。

这其中主要关注客观层面上接收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对接收上游犯罪资金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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