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搶比特幣被發現,依舊被判搶劫罪! (來自Coinsradar.net)

賴某瞭解到被害人彭某某至少持有5個比特幣以上,遂萌發從彭某某手裏“搞”幾個比特幣的念頭。

賴某來到江西省宜春市,擔心自己一個人控制不住對方,遂在百度貼吧發帖欲邀集多人一起對彭某某實施搶劫比特幣。被告人向某於在百度貼吧裏看到賴某發佈的信息,遂與其聯繫,兩人在手機“蝙蝠”APP聊天軟件進行私聊。

賴某將對彭某某實施搶劫的計劃告知被告人向某,並答應搶劫成功後分給其0.8個比特幣。向某表示同意後,於當天乘高鐵從湖南省長沙市來到宜春市,與被告人賴某會面後住宿在宜春市高鐵站附近的某酒店。

兩人會面後即在房間裏商量如何對彭某某實施搶劫,賴某商量最少要有四個人,由其以投資爲由將彭某某約到高鐵站附近偏僻處,其中一人負責開車,另外三人負責用繩索將彭某某及同行者進行捆綁控制,再索要比特幣。

隨後,賴某在酒店附近拾得了7根尼龍固定紮帶帶回酒店,由於還差兩人,其一直與之前有過意願參與搶劫的網名爲“魔方”“混江龍霸天虎”“海濱哦哦”“水蜜桃”“馬超”等聯繫,邀請他們儘快趕到宜春。

賴某、向某在酒店等候其他人過來宜春的過程中,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公安分局得到線索後,在某酒店將被告人賴某、向某抓獲。

被告人賴某辯稱:其只是是搶劫預備,沒有搶劫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向某辯稱:其只是商量預謀搶劫,不一定會去實施。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賴某在網上投資虛擬貨幣導致虧損,產生從彭某某手裏“搞”比特幣的想法。

一審結果:一、被告人賴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二、被告人向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在案扣押的自鎖式尼龍塑料固定紮帶,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後,賴某、向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一、維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第三項;二、撤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三、上訴人賴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上訴人向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二被告人構成搶劫罪,在沒有固定被害人購買價格,就以侵害時交易價格,搶劫罪的預備量刑比照搶劫數額巨大的既遂對二被告人量刑,導致了對二被告人量刑畸重的不當後果。

二審法院考慮到搶劫預備的實質危險性,認爲在犯罪預備中,無須認定比特幣的價值,而是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預備手段、工具和不受阻礙的發現現實危險的可能性,按照搶劫罪的基本犯對二被告人定罪量刑,做到了罰當其罪,改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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