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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程鈞,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國內 Web3 創業難,從 2018 年開始其實已經有越來越多的 Web3 創業者開始「出海」,也有人說 2018 年是中國 Web3 創業者出海元年。由於國內對發幣、交易所這些項目已經明確定義爲違法犯罪行爲,那麼問題來了,出海就一定可以靠譜嗎?

 

01 東南亞 web3 行業現狀

 

我們先來說一下國內 Web3 創業者比較熱衷的幾個出海目的地目前的行業現狀。

 

目的地首當其衝就是東南亞國家,泰國,新加坡,越南等等。2024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5 日在泰國曼谷開幕的全球首屆 Web3 音樂節,Fansland 攜手 Fantopia、IME、Neo、Neuroblocks、Hape、BAC Games、LingoAI、NOTHING RESEARCH、Transi、Titan Network、Trip.com、Trekki NFT、OneKey、HPOS10I、IOST、NFTGo、Gonesis,及 NFT 特別支持夥伴 BNB Chain 參與了這次狂歡。隨着音樂節的開幕,讓國內 web3 創業者更加深刻的感受到東南亞國家的 web3 生態是多麼的令人嚮往。

 

除了 web3 生態最大的原因肯定是政策,我們也提到了爲什麼國內的創業者要選擇出海,就是因爲國內無法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反而還要受到監管甚至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其次就是地理位置,同爲亞洲國家,距祖國母親距離很近,交通時間短,幾乎無時差,可以和國內同步。

 

第三就是社會環境,東南亞國家華人很多,對待華人的態度也都很友好,飲食習慣等也可以很快適應。

 

第四點是市場因素。出海就需要考慮海外市場產品的落地。東南亞的人口比較多,收入跟國內和其他發達國家比處於低位,更加有利於項目前期的成長和發展。而且東南亞國家的移動設備和互聯網普及也比較高,人口比較年輕,可以更快的接受和學習 web3。

 

出海選擇東南亞還有很多原因,比如東南亞國家現在的 web3 資本等情況。我們已經說了太多優點了。也正是因爲這些優點,吸引着越來越多的國內 web3 創業者要出海到東南亞。

 

但是,我們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爲了讓您清楚的認識到,事物不會只存在美好的一面,而不存在壞的一面。所以,接下來的內容,纔是正文。

 

02 在東南亞做 web3 項目就可以逃過國內的法律監管嗎?

 

很不幸的回答您,並不是,這是因爲,我國對於違法犯罪的管轄採用的是屬人屬地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無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爲是犯罪,亦無論罪行是輕是重,以及是何種罪行,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爲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纔可以不予追究。所謂「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並且,東南亞國家是最早和我國締結引渡協議的國家,例如泰國、老撾、柬埔寨、菲律賓、越南。

 

03「引渡」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下會被引渡?

 

引渡是指一國將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爲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基於國際法上的「國籍管轄原則」或「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也就是說,雖然肉身已經出海,但受制於國籍,一旦發生了被我國指控犯罪的情況,我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相關規定,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目前,我國針對越南境內發生的電詐犯罪,已經大規模使用引渡條約進行了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工作。

 

04 除 web3 項目本身問題,還有可能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項目方出海,往往會從國內帶上整個技術團隊,甚至家屬。而這些人在辦理簽證的問題上,爲了更快更便利往往採用的是旅遊籤,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爲: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僞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看起來,東南亞國家是 web3 的烏托邦,但是,受制於我國對於 web3 創業的監管和項目自身的原因,導致這些出海項目違反我國監管規定,再加之「屬人原則」以及東南亞國家大部分具有引渡協議的原因。出海東南亞並沒有看起來那麼優選。也並不能逃過國內的監管和刑事法律風險。所以出海東南亞到底靠譜不靠譜,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