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USDT被抓,沒有口供,不認罪認罰,法院能定罪嗎? (來自Coinsradar.net)

“我老公是一名u商,賣u被抓了,現在關在看守所裏,已經關了好幾個月了,一直沒有認罪認罰,他覺得他在線下賣u的過程中,對收到的電詐資金是不知情的,如果知道是電詐資金,就不會交易了,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都堅持自己是冤枉的,到了檢察院、法院也沒有認罪認罰,結果一審法院判了3年以上,現在我們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就算沒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口供,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是能定罪的,並且認罪認罰能從寬處罰。

問題的關鍵在於,很多買賣u搬磚的u商,堅持認爲自己是無罪的,自己和對方聊天過程中,對方也確實沒有說是贓款,自己也告知了,黑錢繞路等,所以是拒絕黑錢的,是不想收到贓款的,自己不明知,不構成犯罪。

但是實務中,如果按照交易雙方要有清晰的告知是贓款的聊天記錄,才能定罪,那90%以上的交易虛擬貨幣收到贓款的被定罪的都判無罪了。

所以u商以爲的無罪,有時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了,更會出現,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沒有悔罪表現,沒有獲得從寬的量刑。

那麼,從法院裁判觀點來看,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審理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幫信罪與掩隱罪的案件嗎?推定你主觀明知根據你交易中的哪些行爲認定?

目前,法院關於交易虛擬貨幣USDT收到贓款後是否是明知的認定,都是根據幫信罪與掩隱罪司法解釋,會進行推定,法院裁判觀點如下:

案例一: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關於薛某等人買賣虛擬貨幣USDT構成掩隱罪的裁判觀點:”924通知“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佈銀髮[2021]237號《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被告人銀行卡止付凍結過:調取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的數據,證明本案發生前,因有詐騙款轉入被止付的涉案銀行卡有薛某工商銀行卡被止付共2次、薛某2建設銀行卡被止付共2次;陳某的建設銀行卡被止付共3次。被告人的銀行交易流水,證明涉案銀行卡在有大額交易之前,有小額交易,即所謂的測卡行爲。黃某取47萬元的視頻,證明在有詐騙款流入後立即取款的行爲。因此,四被告人虛擬貨幣交易方式明顯異常,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即認定爲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上游犯罪的存在。一般是交易異常,推定明知,不會只依據924定罪。

案例二: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交易所線上轉線下等異常行爲,推定明知。根據上訴人張某深的供述、其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聊天信息以及銀行交易明細等,能夠證實上訴人張某深辯稱其2017年即開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應當知曉虛擬貨幣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虛擬貨幣通常通過網絡平臺流轉,但上訴人張某深爲牟取非法利益,持續以異常的線下交易方式,在其多張銀行卡被止付、凍結後,仍在款匯入前用小額轉賬進行試探,資金匯入後均顯示快進快出,足以證實上訴人張某深明知該交易方式明顯異常,仍幫助轉移資金。因此,應當認定上訴人張某深對其轉移資金中包含犯罪所得具有主觀明知,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上游犯罪轉移詐騙贓款的行爲,其行爲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

我們總結交易虛擬貨幣USDT推定主觀明知的關鍵是你是否具有以下行爲:第一,銀行卡凍結止付過。第二,線下交易現金交易,或者小交易所交易。第三,境外聊天軟件交易。第四,測卡行爲,每次交易前往銀行卡先轉1元試試卡有沒有凍結。第五,價格異常,明顯高於或低於市場價。第六,無本金投入,幫上游買賣。第七,事後經常取現行爲。第八,使用他人銀行卡交易。第九,成立工作室,經常搬磚,但固定的交易對方涉及洗錢。第十,全國各地開車前往異地,但對方是洗錢,受牽連,難逃嫌疑。

幣圈玩家otc商家對於虛擬貨幣的認知停留在虛擬貨幣不屬於違法行爲,收到贓款的行爲,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存在公安機關只會凍結銀行卡,不會定罪的錯誤認知,有些遇到過,銀行卡止付凍結過,退賠之後,有些辦案單位確實給你退賠解凍了。

但是,你在這個辦案單位的處理解凍,不屬於成功經驗,因爲有些辦案單位對於虛擬貨幣的案件不是很熟悉,沒有辦過,不清楚虛擬貨幣入罪的情形,如果你遇到辦過虛擬貨幣涉刑案件的辦案單位,你之前凍結的行爲,可能會成爲下個辦案單位,給你推定主觀明知的依據。

幫信罪與掩隱罪入罪的要件,有客觀和主觀要件,客觀上你確實收到贓款後,主觀是否明知,實務中,是推定你是否明知,可以依據總結的異常行爲,具有異常行爲的,入罪是遲早的事。

如果買賣USDT,公安機關認定構成刑事犯罪,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後,可以委託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了解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會初步判斷在交易虛擬貨幣過程中,交易行爲是否屬於異常,是否涉刑事犯罪,進而制定辯護方案。

最後還是祝大家不要碰到這些情況吧!#BTC #TradeNT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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