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報訊 由於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一些程序、以及第五修正案對正當程序的保護,儘管收到了四個月的刑期,但前幣安首席執行官 CZ 尚未入獄。根據法官簽署的判決,CZ 應在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通知後自首服,目前相關單位尚未通知 CZ 必須進入那座加州監獄。 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罪犯的刑期從該人“被收押等待轉送或被自願投送到其將服刑的官方拘留設施時”開始。雖然該刑期可能在判決當天立即開始,但存在三種延遲可能性: 1、法官可能強迫被告首先向美國法警自首,法警隨後可能護送或稍後通知罪犯何時入獄。 2、法官可能授權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通知被告其入獄日期。 3、法官可能允許被告自願入獄。 法官通常將此選項保留給刑期最短或最不可能逃跑的被告,CZ 可能收到了第二種判決類型,由於他並未被判處多年監禁,美國法警並未立即將他收押。相反,法官給了 CZ 第二條最寬容的道路,讓他等待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