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0xjs & kimi

美國國會即將引來最新的加密法案表決。2024年5月10日,美國衆議院規則委員會表示,美國衆議院在本月即將對《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簡稱FIT21)進行全體投票。

a16z合夥人dixon 5月15日發文表示,“接下來兩週,衆議院將就迄今爲止最重要的加密法案FIT21進行投票。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呼籲明確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創新,FIT21 法案將做到這一點。美國人已經接受了數字資產,但當前的監管方法常常限制創新和隱私,而沒有真正解決保護消費者或打擊非法活動所需的解決方案。 FIT21將幫助杜絕詐騙,確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督,並通過對加密貨幣交易實施嚴格的規則來保護美國消費者。 FIT21 得到了兩黨的支持,因爲它解決了這些問題。我鼓勵所有相信區塊鏈技術力量的人支持這項立法。”

背景

2023 年 7 月 20 日,衆議院農業委員會主席Glenn “GT” Thompson、衆議員 French Hill、衆議員 Dusty Johnson、Whip Tom Emmer 和衆議員 Warren Davidson 發起了 HR 4763,即《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FIT21)。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是該立法的共同發起人之一。

FIT21對數字資產市場制定了明確且實用的聯邦要求。它爲數字資產生態系統在美國蓬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清晰度,鞏固了美國在未來全球金融體系中的領導地位,同時加強了我們作爲創新中心的作用。

該立法賦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字商品的新管轄權,並明確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作爲投資合同一部分裏的數字資產的管轄權。此外,該法案還建立了一個流程,允許數字商品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如果它們最初是作爲投資合同的一部分提供的)。最後,FIT21對所有需要在 CFTC 和/或 SEC 註冊的實體提出了全面的客戶披露、資產保護和運營要求。

速覽FIT21法案主要內容

FIT21法案全長253頁,金色財經記者利用Kimi對法案進行總結。

《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H.R. 4763)是一項旨在規範和促進數字資產及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發展的全面立法。以下是該法案內容的詳細總結:

第一部分:定義、規則制定和註冊通知

  • 定義:對相關術語進行定義,如“數字資產”(digital asset)、“區塊鏈系統”(blockchain system)、“去中心化治理系統”(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system)等。

  • 規則制定: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需共同制定規則,以進一步明確相關術語,併爲數字資產交易的混合型交易制定規則。

  • 註冊通知:要求數字商品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系統運營者向CFTC提交註冊意向通知,並遵守特定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投資合同資產的明確性

簡短標題可稱爲“Securities Clarity Act of 2024”,表明了該法案旨在爲證券市場中的某些資產提供清晰度和明確性。主要對美國聯邦證券相關法案的內容進行了修訂,特別關注了“投資合同資產”(investment contract asset)的定義和處理。

(a) 對1933 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的修訂:對於 1933 年證券法的第 2(a) 節進行了兩項主要修訂:第一項修訂是在“證券”(security)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投資合同資產”。這意味着,如果一個資產被歸類爲投資合同資產,它就不會被視爲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從而可能受到不同的監管要求。第二項修訂是在證券法的第 2(a) 節末尾添加了對“投資合同資產”的定義。這個定義包含三個主要條件:1、資產必須是可以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通過加密安全公開分佈式賬本上記錄的可轉移的數字表示價值。2、資產必須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者意圖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作爲投資合同的一部分。3、資產本身根據證券法的第一條句子不被視爲證券。

(b) 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修訂:對於 1940 年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的第 202(a)(18) 節進行了修訂,明確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同資產。

(c)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修訂:對於 1940 年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的第 2(a)(36) 節進行了修訂,同樣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同資產。

(d) 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修訂:對於 1934 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第 3(a)(10) 節進行了修訂,明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同資產。

(e)對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的修訂:對於 1970 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的第 16(14) 節進行了修訂,指出“證券”一詞不包括投資合同資產。

這些修訂的目的是爲了在現有的證券法律框架內爲數字資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明確性,同時確保投資者保護。通過將投資合同資產排除在傳統證券的定義之外,法案旨在促進創新,同時保持對投資者的適當保護。

第二部分的規定對於數字資產發行方、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都具有重要意義。它爲數字資產的發行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確性,有助於減少監管不確定性,從而可能鼓勵更多的投資和創新在數字資產領域內發生。同時,通過排除投資合同資產作爲證券的定義,也爲這類資產的監管提供了新的路徑。

第三部分:數字資產的提供和銷售

  • 豁免交易:規定了數字資產交易的特定豁免情況。

  • 要求:爲某些數字資產的提供和銷售設定要求。

  • 增強披露要求:要求增強數字資產的披露信息。

  • 認證:對某些數字資產進行認證。

第四部分:在SEC註冊的數字資產中介

  • 數字商品和其他數字資產的處理:規定了SEC對數字商品和其他數字資產的監管權限。

  • 註冊和要求:涉及數字資產交易系統的註冊、要求以及與數字資產經紀人和交易商相關的規則。

第五部分:在CFTC註冊的數字資產中介

  • CFTC對數字商品交易的管轄:明確了CFTC對數字商品交易的監管範圍。

  • 註冊和監管:規定了數字商品交易所、經紀人、交易顧問和商品池運營商的註冊和監管要求。

第六部分:創新和技術改進

  • 調查和報告:要求SEC和CFTC就金融技術創新、去中心化金融、非同質化數字資產、數字資產持有者的金融素養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改進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

其他重要條款和規定

  • 法律的生效日期:大多數條款將在法案頒佈後的360天生效,除非需要規則制定,那麼將在規則制定後60天生效。

  • SEC和CFTC的協調:兩個機構將共同制定規則,以促進數字資產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發展,並保護投資者。

  • 國際協調:SEC和CFTC將與外國監管機構協調,以建立全球數字資產的一致監管標準。

  • 銀行保密法:數字資產交易系統被視爲金融機構,適用於銀行保密法。

費用和資金

  • 費用收取:CFTC將對註冊數字商品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系統的實體收取註冊費、年費和終止費。

  • 費用調整:CFTC有權根據需要調整費用,以促進公平競爭和創新。

  • 費用使用:收取的費用將用於覆蓋CFTC在本法案下的功能實施成本。

研究和報告

  • 去中心化金融研究:SEC和CFTC將聯合進行研究,分析去中心化金融的性質、規模、角色、用途以及與傳統金融市場的整合程度。

  • 非同質化數字資產研究:研究非同質化數字資產的性質、市場以及與傳統市場的融合。

  • 金融素養研究:評估提高數字資產持有者金融素養的方法。

  •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研究:評估是否需要額外的指導或規則來促進代幣化證券和衍生產品的發展。

結論

H.R. 4763法案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框架,旨在監管和促進數字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的發展。法案通過定義關鍵術語、設定註冊要求、增強披露和透明度、以及促進國際監管協調,爲數字資產市場的增長和創新奠定了基礎。此外,法案還強調了對金融技術和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研究,以及提高公衆對這些新興技術的認識和理解的重要性。通過這些措施,法案旨在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完整性,並利用數字資產和區塊鏈技術的潛力來增強美國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