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不可能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第一,虛擬貨幣不是法幣,也永遠不屬於法幣。任何所謂的代幣也不是法幣,只因為它是以法幣同等數量作用擔保而髮型的數字貨幣,以法幣擔保確定其穩定性和價值。但是擔保的具體是企業,所以如果企業倒閉了,那麼代幣也只能低價清算了。但是法幣不同,一般只有國家政權更替,才會被廢除。所以,代幣具有有限協議性的法定價值,但是不具備法幣的地位。但是加密貨幣與之完全不同,它既沒有法幣地位,也沒有明文協議性的價值擔保。加密貨幣的價值只有在信仰它的群體中存在價值,在不信仰它的人群中它是一文不值的。

第二,在比特幣之前,虛擬貨幣是不具體的存在。所以在政治層面,它並沒有被定義。沒有被定義的東西,自然也就談不上禁止,因為無從禁止。畢竟對於任何一個國家而言,它既不是本國的法幣,也不是異國他邦的法幣。另外,它也不是任何債券或者權利的具體證明。任何人無法證明它代表什麼具體的東西,在信仰它的群體裡,它可以被用來買漢堡,買軍火;也可以用來給遊戲充值,買黃金。但是,儘管如此,它有類似於法幣的功能,卻沒有法幣一樣的穩定性,也沒有法幣一樣的錨。

在文明國家,如美國這種還是要臉面,有原則的國度,它是永遠不可能封禁加密貨幣的。但是目前的形式來看,美國開始講虛擬貨幣認定為“資產”。對,沒錯,是資產,而不是貨幣。也有另一種可能,那就是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證券。但是我個人覺得最後把虛擬貨幣作為證券的話,那麼必須有它所代表的具體價值對象,可是虛擬貨幣了沒有映射任何具體價值對象,它不是任何具體物理債券和權利的映射,不是計算機,也不是汽車,更不是一條產業鏈,也不是一家公司。他是去中心化的自由的象征。所以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債券顯然不恰當。所以美國最後最多就是把加密貨幣定義成某種特殊的虛擬資產,美國能對它做的,最後很可能是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征稅。

但是不要臉的國度不同,不要臉的國度很可能將虛擬貨幣被成是數字法幣的競爭品,敵人,從而對它打擊,拒絕認可它的價值,甚至禁止交易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