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第一案,交易虛擬貨幣,沒有收到贓款,定了幫信罪
注意了,有的已經判了。如果對方買你USDT會提到別的平臺,你一定要拒絕,否則,輕則可能會凍卡,重則涉刑事犯罪。
粉絲諮詢,說對方來買u,自己也告知對方不要把u提到別的平臺,小心被別人騙u,結果對方把u提到殺豬盤,被騙u了,他去報案,我反而成爲了犯罪嫌疑人,銀行卡被凍結了,爲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明明都完成交易了,交易過程中我還提醒了,他被騙和我有什麼關係?
這是很多粉絲反應的情況,實務中,這種情況被凍卡的很多,有的還會上升到刑事犯罪層面,被採取強制措施。其實,在2023年,醴陵市人民法院判決過上述案件。本文就分析全國第一案,買賣虛擬貨幣,對方買u,被騙u,賣u方被定了幫信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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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在歐易幣安等虛擬貨幣交易所上做OTC交易了U S D T,也沒有收到贓款,法院就認爲你是明知幫助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認定構成幫信罪。這是繼吳律師團隊分享2022年廣東省大埔法院作出了全國第一個交易虛擬幣被定非法經營罪的判決後,又一起沒有收到贓款,只是交易了虛擬貨幣USDT被定罪的案件,之前,我們一直強調交易虛擬幣之所以會構成刑事犯罪,原因是交易中收到贓款,也就是所謂的黑錢,被推定主觀上明知後,要麼會構成幫信罪,要麼會構成掩隱罪。
但是2023年2月16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定OTC構成幫信罪的一個判決,判決後,沒有看到被告人上訴的信息,所以這個案件已經生效了。
這個案件就是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間,蘇某等人在歐易平臺做otc,低買高賣賺差價,其中受害人姚某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姚某按照詐騙人員的指示下載了“WHDC”、“歐易”等軟件,通過在“歐易”買幣轉入“WHDC”投資,被詐騙30餘萬元。在此期間,姚某向蘇某團隊買了三筆u,共計人民幣6萬元。本案屬於我賣u給你,你被別人騙u,我被定幫信罪。蘇某從事OTC期間,銀行卡流水共計2800多萬,獲利11萬多。
其中蘇某等人都沒有認罪,並法庭上辯稱:在歐易上交易嚴格審覈,還主動放棄了很多交易,並且虛擬貨幣的交易並不需要對後續的去向負責,在與姚某交易時是等價交換,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爲。

團隊辦案途中
法院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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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觀點:
關於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各被告人及蘇某、易某、雷某、童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各被告人只是在“歐易”平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且對交易對象進行了嚴格的審覈,主觀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客觀上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具體幫助對象和犯罪行爲,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經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在2021年9月15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2)本案中,蘇某最先開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且其銀行卡多次因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被凍結止付。
(3)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蘇某在其他被告人加入前明確告知了““歐易”平臺有很多黑錢”,“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可以“穩賺不賠”,但銀行卡可能會被凍結止付。
(4)爲了牟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明知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系非法金融活動,仍然以“工作室”的形式,在“歐易”平臺註冊商家賬號,專門從事虛擬貨幣交易,(5)且在自己或他人銀行卡因違規或涉嫌違法犯罪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反而通過更換銀行卡或平臺賬號繼續交易,應當認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其依自我認知標準對交易對象和交易資金進行審覈不影響行爲的定性,僅能作爲主觀惡性的判定因素予以考量。
此外,在具體的犯罪事實方面,蘇某的多個銀行賬戶系涉詐犯罪的關聯賬戶,顯示有多名被害人的資金經其他賬戶轉入。在姚某被詐騙案中,姚某陳述其按照詐騙人員的指示下載了“WHDC”、“歐易”等軟件,通過在“歐易”平臺買幣轉入“WHDC”投資,被詐騙30餘萬元。在此期間,姚某向雷某轉賬11502元,向易某轉賬24000元,向漆某轉賬28928.82元。即蘇某、易某、雷某、漆某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非法活動,幫助了詐騙分子實施犯罪。而在蘇某、易某、童某和廖某共同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期間,蘇某、廖某的銀行賬戶亦關聯到了相關犯罪。
綜上,各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客觀上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非法活動爲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了幫助,其行爲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廖某的辯護人辯稱廖某無主觀惡意,涉案金額較小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辯護意見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蘇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決依據是924通知,以及蘇某等人銀行卡被其他公安凍結止付,供述中明知歐易上有黑錢等
最後,法院分別以幫信罪判決,蘇某等人7個月有期徒刑、4個月拘役。並且對歐易期間買賣u獲利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並處罰金。

團隊辦案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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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定罪嗎?
那麼,交易虛擬貨幣USDT,對方被騙u,你作爲出售方,是否意味着虛擬貨幣的交易需要對後續的去向負責?2024年,賣u沒有收到贓款,類似的情況,會成爲新的打擊方向嗎?定幫信罪嗎?
吳律師團隊對此持保守意見:幫信罪的構成要件,應是犯罪嫌疑人直接騙取受害人張三資金後,使用電詐資金買李四商家的u,並且李四存在異常交易方式,推定主觀明知後,才能定幫信罪。亦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尚未騙取電詐資金,買李四商家的u,不是犯罪嫌疑人付款,而是讓受害人代爲付款,同樣交易行爲異常,推定主觀明知後,才定幫信罪,共同點都是受害人張三自己沒有意識到買u,而是騙子買u。
吳律師團隊認爲:受害人張三自己購買u,提到別的平臺被騙u,不能定李四u商幫信罪的情形,因爲受害人張三有選擇不把u提到詐騙平臺的選擇權,張三基於受騙,主動將u提到騙子地址,導致上當受騙,本身與李四u商無關,李四未實施幫信罪中的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也並不明知受害人李四處於詐騙陷阱中,也就不明知上游實施信息網絡犯罪。

團隊辦案途中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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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對本文討論的案件,有的公安機關認爲交易完成,與李四u商無關,不凍結或凍結後解凍,更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有的會一直凍結,讓退賠解凍,有的甚至直接採取強制措施,認定該行爲是構成犯罪的,上升到了刑事犯罪層面。如果你遇到不是幣圈的買u,他買u的目的是提到別的平臺理財的,一定要拒絕,防止受牽連。
如果你牽連其中,自己和辦案單位溝通無果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與銀行卡解凍
上海數科律所執業律師,虛擬幣涉刑團隊負責人,銀行卡解凍團隊負責人。
銀行卡解凍:交易USDT、比特幣導致銀行卡凍結申訴解凍。或網賭、外貿外匯、第三方換匯導致銀行卡凍結申訴解凍。
虛擬幣涉刑:OTC涉幫信罪、掩隱罪、非法經營罪,或洗錢跑分等經濟類犯罪。關注主播不迷路,持續分享乾貨#香港加密货币ETF #BTC走势分析 #安全出金小常识 #BTC走势分析 #山寨币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