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西雅圖聯邦法院在當地時間 4 月 30 日對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作出判決,與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簡稱 DOJ)追求的 36 個月刑期不同,主審法官理查德·瓊斯(Richard A. Jones)將刑期定爲4 個月監禁,罪名是 CZ(或幣安)的行爲違反了美國《銀行保密法》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隨後,CZ 在社交平臺上表示,自己會服刑,之後會關注教育領域。同時,他表示合規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重要性,以及在(被美國司法部起訴)事件過程中,幣安受到的密切關注和對用戶資金安全的保障對於(CZ 獲得輕刑)至關重要。最後,CZ 重申要保護用戶。
最後一句「Protect users!」不得不讓人聯想起今年 3 月 28 日 FTX 的創始人 SBF(Sam Bankman-Fried)被重判 25 年,原因就是其欺詐、侵吞客戶資金,造成逾 80 億美元的損失。
這樣看來 CZ 的遭遇似乎還不算太壞,但是故事並沒有結束,劉律師梳理了美國不同執法部門對於 CZ 或幣安的訴求,或許可以讓我們更能理解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困境:
有些朋友會認爲 CZ 的遭遇頗有遭受美國「殺豬盤」之感,甚至有些文章字裏行間充滿幸災樂禍的意味,劉律覺得這些看法都未免膚淺(當然,這並不代表我的觀點就一定深刻),幣安或者 CZ 的遭遇本質上還是中心化的政府機構對於去中心化技術在金融尤其是貨幣領域應用的應激反應。
虛擬貨幣交易所在面對保守的強權政府時,不得不委曲求全。但是尷尬的是,虛擬貨幣交易所本身又是典型的中心化機構,與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初衷又是背道而馳的。雖在當下其存在也有合理性,比如能夠爲用戶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極大便利。但其本質上難逃中心化弊端的窠臼,CZ 也並不總是潔白無瑕,幣安也不是加密圈的「護花使者」,只是 CZ 並沒有像 SBF 那樣——觸碰了太多的紅線。
從監管者角度來說,無論是美國的 DOJ、SEC、CFTC,還是中國刑法中的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國家的立法者和執法者總能找到依據來證明自己行爲的正當性。換句話說,至少在不少政客看來,政治是法律的法律,法律是政治的工具(但是劉律師還是堅定地信仰法律滴!)。
美國指控幣安違反其《銀行保密法》有關反洗錢的規定, 比如沒有向美國當局通報包括哈馬斯、「ISIS」、恐怖組織卡伊達利用幣安進行的近 10 萬筆交易;以及沒有限制美國用戶與伊朗用戶之間 8.9 億美元的交易;此外,幣安還從「包括古巴、敘利亞以及烏克蘭的克里米亞、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用戶之間的數百萬筆交易中賺取了鉅額費用。(引自《審判趙長鵬|棱鏡》,作者溫世君)
(網上流傳出的 CZ 庭審圖片,侵刪)
根據一些美國律師的說法,《銀行保密法》在 CZ 案中的適用方式在美國司法中並不常見。所以,不能排除 CZ 案是被一手炮製出來的。
但,如前所述,作者這樣猜測重點並不是指責某一政府,因爲我們並不能保證 CZ 在其他國家就一定能夠輕於 4 個月監禁,其甚至可能會被處罰的更重。作者想要說的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其背後代表的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短時間內被所有政府接受,尚有難度。不過有些人反而表達出樂觀的情緒——作爲全球金融霸主的美國似乎並沒有對虛擬貨幣世界的「霸主」下死手,那麼是不是意味着虛擬貨幣被「主流世界」接受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但是對於真正去中心化的信仰者來說,「主流世界」的想法到底如何——Who ca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