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諮詢幣圈U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風險。對幣圈U商來講,其提供的是大量幣圈用戶法幣出入金的兌換USDT渠道,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因爲收到來源不明的資金被凍卡甚至引發刑事風險。今天就通過真實的案例來帶大家梳理一下幣圈U商面臨的刑事風險。
U商OTC的業務模式簡介
從國內幣圈用戶的視角來看,想要投資虛擬貨幣,首先需要將法幣通過U商兌換成穩定幣USDT。U商的兌換渠道主要分爲交易所內的OTC產品以及場外OTC。
這兩種渠道都是採用P2P的模式,人民幣等法幣都是在商家和用戶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戶之間進行流轉。區別在於交易所內的OTC可通過臨時凍結賣家賬戶USDT的方式,保障交易按約定履行,不存在誰先轉錢或轉幣的交易風險。
此外,交易所OTC要求交易雙方實名認證,採取了反洗錢措施規避風險。而場外OTC交易則脫離平臺的反洗錢措施,非實名的資金轉入卡內,輕則凍卡,重則涉及刑事案件。關於這部分可以參考閱讀之前的文章(結合案例談談炒幣出入金爲什麼容易涉及幫信罪)。
那麼從U商的視角,需要解決的是如何讓手中的USDT和法幣循環起來,OTC業務的邏輯是通過低買高賣的搬磚套利獲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價低的資金來源是決定OTC業務利潤的關鍵。爲了追求OTC業務搬磚較大的差價,很多U商的資金來源於換匯以及來源不明的電詐、網賭等違法犯罪資金。下面就通過近期的真實案例來解析這兩種OTC模式的刑事風險。
U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U商以USDT爲媒介買賣外匯被判非法經營罪
案件事實:
2021年8月至10月,陳某5爲謀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利用虛擬幣作爲媒介,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陳某5租賃辦公場所,配發工作手機、電腦與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吳某1、薛某、陳某2、陳某3、陳某4利用銀行賬戶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換匯人員人民幣資金,並使用吳某1名下虛擬幣交易賬戶買入、兌換泰達幣(USDT)等虛擬幣,通過賣出、提幣等方式與境外人員合作,再將虛擬幣出售兌換成外匯。
經審計,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吳某1、薛某、陳某2、陳某3工作期間,涉案銀行賬戶共計轉入人民幣4億餘元(以下幣種同),其中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計6000餘萬元。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陳某4工作期間,涉案銀行賬戶共計轉入3億餘元,其中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計6000餘萬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吳某2明知銀行賬戶可能被陳某5等人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利用自身銀行賬戶爲其等人收付人民幣資金。經查,吳某2銀行賬戶轉入資金共計5000餘萬元,其中張威、王強等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計1000餘萬元。
律師評析:
USDT、USDC等穩定幣雖然與美元可以1:1的比例進行兌換,但其本質上是發行方通過BTC、債權等抵押物在鏈上鑄幣發行的,並不是任何國家發行的貨幣。在人行等部委發佈的國內監管文件中都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所以這種與美金兌換的泰達幣等穩定幣並不屬於外匯。
普通幣圈用戶通過人民幣購買USDT入金,出金時將USDT換回人民幣,整個過程只是在U這種虛擬商品和人民幣之間買賣,並沒有買賣外匯逃避外匯監管,資產外流。具體分析可見之前的文章(當前幣圈OTC業務面臨的刑事風險)。
而在上海普陀區法院審理的該案例中,陳某5指使團隊人員通過銀行賬戶收取換匯人員的人民幣,通過交易所OTC入金將換匯資金買成USDT,隨後在海外將USDT兌換成日元。整個交易過程該犯罪團伙利用USDT即時跨境轉賬的特點,以USDT爲媒介,通過“人民幣-USDT-日元”逃避外匯監管,實現了將境內人民幣兌換成日元的換匯目的,屬於變相買賣外匯。
依照(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外,本案中吳某2在明知自己的銀行賬戶可能會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還用其銀行卡爲非法換匯的犯罪團伙提供幫助收付人民幣資金,最終被判幫信罪。
在小外貿公司工作的很多財務人員被老闆要求使用自己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收付款,如果該公司使用虛擬貨幣爲媒介進行資金流轉,一旦外貿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經營罪,則使用個人賬戶幫助公司收付款的員工可能會有較大的刑事風險。
案例二、U商接收電詐資金進行OTC被判掩隱罪
案件事實:
2024年3月間,被告人孫某某提議炒USDT幣,商議由位某墊資並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由孫某某負責操作買賣USDT;由婁某某負責提供身份證件在交易所軟件上註冊賬戶以及收取USDT的錢包,以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差價,所得利潤共同消費。
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間,被告人孫某某、位某、婁某某從上海乘車到廣東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辦的銀行卡,以交易USDT的方式,協助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轉移資金累計225000元。經查,被害人羅某、吳某某、王某某在互聯網上被人以投資理財的名義詐騙累計150000元,分別轉入位某工商銀行卡賬戶,資金到賬後位某將其分別轉入自己郵政銀行卡、建設銀行卡內,然後,夥同孫某某、婁某某以取現金的方式轉移,非法獲利1400餘元。
律師評析:
電信詐騙犯罪團伙獲得受害人資金急需轉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詐中心凍結銀行卡攔截被騙資金,所以與U商合作換成USDT可幫助電詐團伙逃避執法追蹤。對於U商來講,接收電詐資金意味着可以相對交易所盤口較高的價格出售手中的USDT,再將收取的電詐資金轉入賣幣的用戶銀行賬戶中,從中謀取較大的差價。
在湖北漢川市法院審理該案件中,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合夥做U商的OTC業務,通過異常價格接收電詐集團騙取受害人的電詐資金,低買高賣賺取較大的差價。該行爲屬於明知是電詐犯罪所得,還提供銀行卡、交易所賬戶協助轉移,並且利用現金取現這種異常的方式,最終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總結和思考
通過本文中的兩個真實案例可以看出,U商想通過OTC搬磚套利賺取更高的差價,會鋌而走險謀求電詐、網賭或者換匯這些來源不明甚至違法犯罪資金。對於非法換匯來講,USDT作爲媒介,利用其即時跨境支付特點突破外匯管制,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機關、外匯管理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了部分涉案金額巨大的非法換匯U商。
利用USDT接收轉移電詐網賭資金的模式,U商本身的利潤不高,但刑事風險極大,對於公安機關執法打擊的難度也不大。總之,國內U商這種搬磚賺差價的運行模式就會導致有些U商鋌而走險去接觸黑灰產業鏈的資金,所以在選擇做國內U商OTC業務時一定要謹慎認真的評估刑事風險,切莫以身試法。
經過本文分析後,幣圈散戶就應該明白出入金時的法律風險,投資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出入金也只是在USDT與人民幣之間進行兌換,風險點就在於可能會收到違法犯罪資金被凍結銀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在與U商進行交易所OTC交易時,務必要求對方使用本人的實名卡支付,避免通過場外OTC、現金存取、電報等匿名軟件的異常方式異常價格進行交易,這樣可以儘量降低出入金時凍卡以及刑事風險。具體的解析可參考之前的文章(幣圈買賣U在什麼情況下會涉及掩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