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來源: 吳說區塊鏈
作者 | Colin Wu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4)),其中多個段落大篇幅提及全球加密貨幣監管動態,並着重提及了香港的加密貨幣合規進展。
第 47 頁(非銀行機構及其他部分)
各國監管部門持續提升加密資產監管力度。加密資產市場經歷 2022 年一系列風險事件震盪後,2023 年價格與交易量明顯回升,年末加密資產全球市值達 1.55 萬億美元,同比增長 10.71%。鑑於加密資產對金融體系穩定可能產生外溢風險,各國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加密資產的監管力度,目前全球已有 51 個國家和地區對加密資產出臺禁止規定,部分經濟體已調整原有法律或重新立法規範。
美國基於已有的監管法規對加密資產發行人違反(證券法)的行爲進行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在 2018 年到 2023 年否決了 20 多個現貨比特幣 ETF 的申請。在 2024 年 1 月批准比特幣現貨 ETF 上市後,SEC 主席表示,這並不意味着 SEC 批准或認可了比特幣產品,投資者仍應謹慎對待比特幣及價值與加密資產掛鉤的產品有關風險;
歐盟批准了(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建立了全球首個監管完整且清晰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該法案計劃於 2024 年底正式實施;
英國加速虛擬資產立法步伐,頒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將加密資產納入法案監管範圍;
新加坡發佈了(穩定幣監管框架),明確了受監管的穩定幣範圍和發行人條件;
日本製定了(資金結算法案),將穩定幣的發行人限制在持牌銀行、註冊轉賬代理機構和信託公司等機構。
中國香港積極探索加密資產牌照管理。中國香港將虛擬資產分爲兩類進行監管,即證券化金融資產和非證券化金融資產,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者執行特色 “雙牌照” 制度,即 “證券型代幣”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和牌照制度,“非證券型代幣” 適用於(打擊洗錢條例)監管和牌照制度,從事虛擬資產業務的機構需向有關監管部門申請註冊牌照方可運營。同時,要求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將加密資產交易所納入日常客戶監管範疇。
第 67 頁宏觀審慎管理部分
近年來,加密資產活動日趨複雜,市場波動較大。總體看,加密資產活動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核心金融市場、市場基礎設施之間的關聯有限,但隨着加密資產在支付和零售投資等方面應用情景增加,加密資產可能在部分經濟體引發風險。
FSB 和相關標準制定機構共同制定了加密資產全球監管框架,基於 “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 的原則指導監管部門應對加密資產相關金融穩定風險。
IMF 和 FSB 制定了監管政策路線圖,以識別應對加密資產的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風險。路線圖梳理了與加密資產監管政策框架實施有關的工作,旨在促進全球信息共享與合作,填補加密資產生態體系快速變化所需數據缺口。
專欄十六
金融穩定理事會發布加密資產國際監管框架
2023 年 7 月,FSB 發佈了加密資產國際監管框架,針對加密資產和 “全球穩定幣” a 提出高級別監管建議,旨在提升加密資產行業監管方法的全球一致性,減少監管漏洞、防範監管套利,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一、兩項監管建議總體原則
一是 “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 原則。若加密資產、“全球穩定幣” 業務具有與傳統金融業務相同的經濟功能,且伴隨相同類型的金融風險,則應遵守相同的監管要求。
二是靈活性原則。各經濟體監管當局可以將現有法律法規應用於加密資產行業,也可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實施有關監管建議。
三是技術中立原則。各經濟體監管當局應根據加密資產業務的經濟功能和風險特徵進行監管,而非其底層技術。
二、監管建議內容
兩項監管建議針對監管當局、加密資產發行方與服務提供商 b 提出了具體要求。
(加密資產業務和市場的監測、監督和監管的高級別建議)(CA 建議)
CA 建議共包含 9 項高級別建議。
1. 監管權力和工具。監管當局應擁有適當的監管權力、工具及足夠的資源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並能有效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2. 全面監管。監管當局應按照 “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 的原則,實施與加密資產風險相稱的全面監管。如制定與其風險、規模、複雜程度和系統重要性相匹配的監管政策;評估現行監管措施能否應對加密資產引發的金融穩定風險,酌情擴大或調整監管範圍;統一加密資產市場與傳統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充分保護所有相關方的利益。
3. 跨境合作、協調和信息共享。鑑於加密資產的跨境屬性,監管當局應充分考慮其溢出風險,促進國內外高效溝通、信息共享和磋商,推動監管的一致性。
4. 治理框架。加密資產發行方和服務提供商應制定並披露全面的治理框架,且框架應與其風險、規模、複雜程度和系統重要性及其可能帶來的金融穩定風險相匹配,有明確的問責機制,有識別、處理和管理利益衝突的程序。
5. 風險管理。加密資產發行方和服務提供商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能對所有重大風險進行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和管理;具備信譽良好的管理層,能對合規問題進行有效監管;建立應急預案和業務連續性計劃(BCP),遵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相關反洗錢要求,保護客戶資產並降低客戶資產受損、被濫用或無法按期兌付的風險。
6. 數據管理。加密資產發行者和服務提供商應建立全面的數據管理系統:保障數據的完整和安全,遵守數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糾正差錯數據,確保數據質量可靠;能夠全面、及時、準確、持續地報告相關數據信息;支持跨經濟體數據共享,提高公衆對加密資產的瞭解。
7. 信息披露。加密資產發行者和服務提供商應做到充分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包括經營、交易、管理及產品的風險特徵等必要信息;託管關係條款、客戶資產的保障措施及託管人破產風險等;技術類重大風險,如網絡安全風險及環境氣候風險等。
8. 解決由加密資產生態系統與金融體系之間聯繫引發的金融穩定風險。監管當局應有效監測加密資產生態系統內部及加密資產生態系統與其他金融體系之間的相互聯繫,識別並化解潛在金融穩定風險。
9. 全面監管多功能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監管當局應要求服務提供商構建與其總體戰略和風險狀況相符的組織管理體系;當服務提供商未遵守現有法規或產生嚴重利益衝突時,應依法採取有力措施;密切防範集中度風險及關聯交易風險,必要時應制定額外審慎監管要求;要求跨境服務提供商共享信息,防止風險蔓延境外。
(關於 “全球穩定幣” 監管的高級別建議)(GSC 建議)
GSC 建議共包含 10 項高級別建議,除與 CA 建議類似的監管權力、治理框架、風險管理等 7 方面要求外,還單獨提出了 3 項建議。
1. 恢復和處置計劃。“全球穩定幣” 應制定合適的恢復和處置計劃,支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有序清算或處置,並確保關鍵職能和活動能夠恢復或持續運行。
2. 贖回權、穩定性和審慎要求。應針對 “全球穩定幣” 的發行方或基礎儲備資產,向用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索賠權利或保障,並保證及時贖回:向用戶說明贖回程序、贖回費用和索賠情況,包括在壓力情景下如何確保順利贖回;應具備與流通中的穩定幣數額相等的儲備資產,且儲備資產由無抵押、變現簡便且無折損的優質及高流動性資產組成。當發行人破產時,儲備資產的所有權應受到保護;遵守審慎要求(包括資本和流動性要求),有充足流動性來應對資金外流。
3. 運營前的監管要求。“全球穩定幣” 應在運營前符合所在經濟體的市場準入要求(如許可證或註冊),並構建必要的適應新監管要求的產品與系統。
三、工作進展與未來展望
跟進成員政策落實情況。跟蹤監管建議發佈以來的主要市場和監管動態,總結 FSB 成員加密資產和 “全球穩定幣” 高級別監管建議實施進展、經驗做法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評估監管建議執行效果。2025 年底前,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評估成員經濟體對監管建議的執行情況,確保監管建議全面、一致實施,並研判是否有必要更新建議。
持續研究完善監管政策。研究多功能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潛在金融風險,根據潛在影響評估是否需要制定額外的監管政策。
擴大實施及監測的範圍。與相關標準制定機構及其他國際組織共同採取措施,推動監管建議在非 FSB 成員有效執行,降低監管套利風險。邀請具有重大跨境加密資產業務的非 FSB 成員經濟體加入 FSB 相關工作小組,以擴大加密資產跨境監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