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出洗錢罪司法解釋(點擊前往),第五條第(六)款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就是說,以後通過USDT、$BTC 等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將定爲洗錢罪。

對於幣圈玩家,個人買賣USDT等加密貨幣,尤其是otc商家來說,虛擬貨幣成爲洗錢方式之一意味着什麼?

第一:首當其衝的是otc,otc風險加劇!個人交易USDT、BTC影響較小。持有USDT、BTC不受影響!

答:otc搬磚的交易模式決定了凍卡、刑事風險大,常見的罪名幫信罪、掩隱罪、非法經營罪,此後,洗錢罪也將成爲常客。

個人投資交易USDT、BTC,交易所出金,做好審覈,一般停留在凍卡風險,刑事風險較小。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亦不受影響。

第二:是不是意味着中國大陸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國內將取締虛擬貨幣相關交易?

答:虛擬貨幣交易不屬於違法行爲,是正常交易行爲。目前對於虛擬貨幣的相關監管主要有三個文件,分別是,2013年12月5日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21年9月24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上述三文件都沒有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行爲,法無禁止即自由,洗錢罪只是列舉式強調,虛擬貨幣是洗錢的工具之一。

第三:是不是隻要交易虛擬貨幣收到洗錢罪上游7種資金,就定洗錢罪?

沒有一刀切,構成洗錢罪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客觀上收到洗錢罪上游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資金,光收到上述資金不會定洗錢罪,二是主觀上對收到的資金屬性明知或推定明知。兩者缺一不可。也就是收到上述資金+主觀明知。

第四:什麼是主觀明知?犯罪嫌疑人一味不承認,沒有清晰的聊天記錄,司法機關能定罪嗎?

能定罪,洗錢罪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了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爲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爲、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爲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和幫信罪掩隱罪一樣,除了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證明外,也採用了推定規則。

第五:哪些買賣U的行爲會被定洗錢罪?

例:張三,近兩年一直在交易所做U商,某日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李四,李四居間介紹了所謂大佬王五,王五告知張三,自己是國內某某公司老闆,要配置虛擬貨幣。雙方通過境外加密聊天軟件聯繫交易,價差定在每個USDT3毛錢,王五表示要採用線下現金付款的模式,雙方約在國內某地一手交U,一手交錢的模式交易。事後,王五支付的資金爲貪污賄賂資金,這個案件中,客觀上張三賣幣收到的資金爲洗錢罪上游7種資金之一,主觀上,雖然王五沒有明確告知u商張三資金屬性是貪污賄賂資金,但是從交易模式異常、價格異常、沒有盡到審覈義務,以及行爲人張三從事虛擬貨幣的時間、經驗等,張三能判斷所謂的大佬“人有問題、錢有問題”,張三賣U出金的行爲,就會被司法機關推定主觀上是明知的,進而構成洗錢罪。當然,如果證據材料並不能充分推定明知是貪污賄賂資金,可能轉而認定幫信罪或其他罪名。

第六:幣圈玩家審覈義務更大了,更需要保護自己!“

答;幣圈玩家出金,不僅要避免收到電詐資金、網賭資金、換匯資金,還要避免收到,貪污賄賂資金、集資詐騙資金、非吸資金,還要多問對方買U目的、資金來源,還要保存訂單,溯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