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 DLT 證券法律,盧森堡採用兩層概念,包括中央賬戶管理人,類似於中央證券託管機構 (CSD),但不那麼繁瑣。第二層涉及賬戶管理人,即託管人。
歐盟信貸機構或投資公司或中央證券託管機構 (CSD) 可以充當控制代理。無需在盧森堡獲得許可,但必須提前幾個月通知監管機構 (CSSF)。[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