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 ETF 均根據 1940 年《投資公司法》註冊。這些 ETF 的批准途徑相當簡單:

- 發行人向 SEC 提交申請,75 天后申請自動生效,除非 SEC 阻止。全部。

與所有現貨商品 ETF 一樣,現貨比特幣 ETF 是根據 1933 年《證券法》備案的。

- 1933 年法案結構的一個關鍵特點是提交的申請不會在 75 天后自動生效。相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必須根據“1933 年法案”批准該申請才能生效,這通常需要長達 240 天的時間。

根據 1933 年法案審查申請的流程是怎樣的?

- 根據 1933 年法案審查申請的過程遵循特定的時間表。首先,ETF 發行人向 SEC 提交招股說明書,描述其想要發行的基金。

- ETF 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隨後提交“19b-4”備案。提交 19b-4 是向 SEC 提出的申請,以允許 ETF 在交易所上市和交易。

- 在向 SEC 提交 19b-4 備案後 15 天內,該文件將在聯邦公報(美國政府行爲的官方記錄)中公佈。從那時起,SEC 有長達 240 天的時間來批准或拒絕。

- 應當指出的是,申請從一個階段過渡到另一階段並不意味着其獲得批准的可能性增加。因此,當 SEC 延長審查申請的最後期限時,不應以積極或消極的眼光看待。這只是過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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