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A 代表“加密資產市場”,代表歐洲加密貨幣的全新監管框架。這項規定爲曾經被比作“狂野西部”的市場帶來了秩序——保護投資者、防止欺詐並確保運營更加順暢。

MiCA 的旅程始於 2018 年。隨着 2010 年代末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歐盟委員會認識到需要採取統一的方法來應對新出現的挑戰。

由此,MiCA 於 2020 年 9 月 24 日正式提出提案,作為促進數位金融和保護消費者的努力的一部分。

為什麼需要 MiCA?

有 3 個主要因素推動了採用 MiCA 的需求:

  • 監管一致性:在 MiCA 出現之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框架導致歐盟成員國之間出現混亂和不一致。企業在遵守法規方面面臨困難,而消費者則面臨不同程度的保護。 MiCA旨在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讓跨國業務變得更容易,同時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

  • 投資者保護:加密貨幣的流行導致詐欺和騙局的增加。 MiCA引入了嚴格的透明度規定,要求加密貨幣發行者明確揭露風險,確保消費者在投資前擁有完整的資訊。

  • 金融穩定:不受監管的加密貨​​幣市場為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了風險。 MiCA 透過制定防止市場操縱和促進該行業負責任的創新的規則來解決這個問題。

MiCA 監管時間表

MiCA是歐盟針對加密資產的法律框架,於2020年9月提出,2023年5月通過,並將於2024年12月正式全面生效。該法規為整個歐盟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定了全面的標準。

MiCA主要零件

MiCA 由七個主要部分組成,從加密資產監管和服務提供者要求到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責任。

MiCA 部分重點在於關鍵要素第一部分平台規則加密貨幣平台的規則、關鍵術語定義和應用範圍。第二部分 加密資產發行 加密資產發行要求、白皮書和法人實體。第三部分 資產參考代幣 (ART) 針對穩定幣、資產支持代幣和透明度的規定。第四部分 電子貨幣代幣(EMT)發行規則、白皮書、發行人責任及交易規定。第五部分 授權服務提供者 提供跨國和合規服務的授權實體。第六部分 市場濫用 防止內線交易、資訊外洩和市場操縱。第七章監管合作 歐盟與國家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監管執行和資訊共享。

MiCA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了公開提供和交易加密資產的平台的規則。本節內容規定了這些平台在歐盟合法運作所需滿足的要求,主要包括3點:

  • 為平台和相關組織設定要求。

  • 具體解釋該法規適用的主題。

  • 提供分散式帳本技術 (DLT)、實用代幣、共識機制、加密資產服務等重要術語的定義。

例如,當提到「實用代幣」時,該法規將其定義為為用戶提供特定應用程式或服務存取權限的數位資產,例如用於在遊戲中進行購買或存取平台上某些功能的代幣。

MiCA 第二部

MiCA 第二部分規定了希望創建和公開提供加密資產的組織的要求。如果組織想要發行非資產引用代幣或電子貨幣代幣的加密資產,則必須符合以下關鍵標準:

  • 法人資格:發行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即根據歐盟成員國法律成立並能夠進行合法活動。

  • 白皮書:有必要準備並發布詳細的白皮書文件,解釋與加密資產相關的目的、技術和風險。

  • 行銷傳播:行銷資料必須準確發布,反映加密資產的性質及其預期用途。

  • 通知當局:組織必須將發布計畫通知其成員國當局,並提交白皮書(強制性)和行銷資料(如果需要)。

  • 其他合規性:組織必須遵守與提供加密資產相關的其他特定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不適用於因區塊鏈工作而免費提供的代幣。此外,實用代幣或僅用於支付的代幣不被視為 MiCA 下的加密資產。

MiCA 第三部分

MiCA 第三部分則聚焦在資產參考代幣(ART),這是一種加密資產,旨在透過與資產、權利或兩者的組合掛鉤來維持穩定的價值。這類代幣與電子貨幣代幣不同,它使用抵押品來穩定價值,包括法定貨幣、商品甚至其他加密資產。在實踐中,ART 通常被理解為一種穩定幣。

例如,假設有一種名為 EcoCoin 的 ART,其設計目的是透過以下資產組合來保持其價值穩定:50% 歐元、30% 黃金和 20% 比特幣。透過跨多個資產類別實現多元化,EcoCoin 能夠更好地應對可能影響各個資產類別的市場波動。

要發行像 EcoCoin 這樣的 ART,發行人必須是有效的法人實體,通常作為信用合作社運營,並且必須滿足嚴格的監管標準。這包括:

  • 保持足夠的儲備來支援已發行的代幣。

  • 確保以透明、穩定的方式管理 ART。

該法規還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支持代幣的資產以及用於維持其穩定性的方法的明確資訊。

MiCA 的第四部分

MiCA 第四部分規定了電子貨幣代幣(E-Money Tokens – EMT)的發行原則,電子貨幣代幣是一種與歐元或美元等法定貨幣掛鉤的加密資產。這些代幣旨在保持穩定的價值,類似於傳統貨幣的數位版本。

要發行 EMT,該組織必須獲得信貸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許可。例如,如果一家名為 PayToken 的公司計劃發行與歐元掛鉤的加密貨幣代幣,那麼在向公眾提供此 EMT 之前,該公司必須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此過程包括提交詳細的白皮書文檔,解釋其功能、發行流程以及如何兌換代幣。

除白皮書外,第四部分還要求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票前至少 40 個工作天通知有關當局。白皮書應明確EMT的運作方式,包括發行和贖回流程,確保投資人的透明度。

第四部分的另一個要點是發行人的責任。如果PayToken向投資者提供虛假資訊或不遵守規定,公司可能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四部分也對交易平台進行監管。該法規禁止內建匿名的加密貨幣代幣交易,除非可以識別所有交易者和交易。這並不意味著禁止安全代幣,而是確保匿名交易不能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從而支持預防洗錢。

以下是區分 ART 和 EMT 之間差異的總結:

面向資產參考代幣(ART) 加密貨幣代幣(EMT) 定義與一籃子資產掛鉤的加密資產加密資產代表法定貨幣(固定利率) 預期用途主要交易媒介(而非支付) 專注於結算目的轉換市場價值或交付資產 依法定貨幣面額 發行人要求 僅 MiCA 批准的實體進行管理;嚴格的報告和揭露要求持牌電子貨幣機構或信貸機構發行限制防止濫用貨幣的限制不適用於以歐盟貨幣計價的EMT 監管範圍僅限MiCA MiCA + 電子貨幣指令2 (EMD2) / 支付服務指令(PSD2 )

MiCA 第五部分

MiCA 第五部分確定了授權在歐盟境內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服務的實體,並明確了其活動範圍。可以提供此服務的組織類型包括:

  • 信用機構

  • 中央證券登記中心

  • 投資公司

  • 市場經營者

  • 電子貨幣組織

  • UCITS 管理公司

  • 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AIFM)。

為了在歐盟合法經營,企業必須遵守各種法規並在其經營所在成員國獲得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法人實體」是指法律承認具有權利和責任的任何實體,例如有能力簽訂合約或擁有財產。

第五部分也簡化了歐盟境內跨境服務的提供。例如,如果 CryptoTrade 在法國獲得許可,他們可以在其他歐盟國家(例如德國或義大利)提供服務,但需通知這些國家的當局。

此外,本節還包括針對服務提供者的重要規定,要求他們履行對客戶的特定義務,包括:

  • 確保強有力的安全措施。

  • 建立健全治理結構。

  • 遵守操作標準。

這些要求旨在保護消費者並提高加密資產市場的透明度。

MiCA 第六部分

MiCA 第六部分重點在於防止加密資產領域的市場濫用行為。其目標是藉鑒傳統金融部門的規則,透過防止內線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行為來促進公平交易。具體來說,本節包括:

  • 內線交易:嚴禁利用未公開的機密資訊進行加密資產交易。例如,如果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員工事先知道公告可能會推高代幣的價格,則不允許他或她根據此內部資訊進行交易。

  • 非法披露:在正式宣布之前洩露內部資訊是非法的,特別是如果該資訊可能影響加密資產的價格。分享這些敏感資訊的人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 市場操縱:禁止任何對加密資產的價格或供應產生虛假訊號的行為。這包括清洗交易等做法,即個人買賣相同的資產,以製造比實際更多的交易活動的假象。 

重要的是,這些法規適用於中心化交易所(CEX)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台,確保整個加密資產生態系統的市場濫用行為得到控制。

MiCA 第七部分

MiCA 第七部分則聚焦在歐盟監管機構如何合作監管加密資產市場。該法規建立了一個系統,每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當局與歐盟一級當局進行協調,以確保有效的監督和執行。

主要內容包括:

  • 國家主管機關 (NCA):每個歐盟成員國必須指定一個機構負責執行 MiCA 法規。這些機構確保加密資產業務遵守其國家/地區的法規。

  • 跨國合作:如果一個國家發現市場操縱等問題,則必須與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和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等歐盟監管機構分享此資訊。這有助於確保跨境層面的統一協調應對。

  • 執法權:監管機構被賦予明確的調查和處罰權力。例如,如果加密貨幣交易所在沒有適當許可證的情況下運營,該機構可以暫停服務或對該公司處以罰款。

  • 定期資訊共享:國家當局必須定期交換訊息,這對於應對加密貨幣領域的全球風險非常重要。這有助於監管機構更好地協調並快速發現欺詐或操縱等問題。

  • 標準化流程:為了提高協作效率,第七部分列出了共享資訊的標準化流程。這確保了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透明且有效。

MiCA 除外責任:不承保的內容

MiCA 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明確識別未涵蓋的資產類型。這有助於清楚地界定 MiCA 適用的內容和不適用的內容,確保只有某些類型的加密資產屬於 MiCA 監管框架之內。以下是主要的排除情況:

  • 金融工具:如果加密資產根據其他歐盟法律被視為金融工具,則 MiCA 不涵蓋該資產。

  • 存款和結構性存款:符合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定義的資產不包括在 MiCA 的範圍內。

  • 投資基金:MiCA 不適用於分類為投資基金的資產。

  • 證券化部位:屬於證券化部位一部分的代幣不受 MiCA 的約束。

  • 保險合約:人壽和非人壽保險合同,即使代幣化,在 MiCA 下也不被視為代幣化資產。

  • 退休金產品和社會保障計劃:這些類型的金融產品也不屬於 MiCA 的範圍。

  • 非碎片化 NFT:獨特且非碎片化的 NFT(例如沒有實用性或可交易性的數位藝術代幣)被排除在外。

  • 公共交易:某些公共部門交易不受 MiCA 監管。

  •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中央銀行發行的數位貨幣不受 MiCA 監管。

  • 不可轉讓的數位資產:不可轉讓的資產,例如特定的忠誠度獎勵積分,也被排除在外。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創建了代表一件獨特數位藝術品的 NFT,則該代幣不會屬於 MiCA 的範圍,只要它不分散或不提供支付方式等實用程式。

前方的路

到 2025 年,MiCA 法規將全面實施,但這並不是結束——這只是開始。一旦 MiCA 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美國、英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和阿聯酋等國家就可以將其作為模型,制定更多有關加密資產、市場誠信和消費者保護的明確法規。

MiCA 的影響有可能導致區域協調、提高全球透明度和投資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