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紅林、Iris

混幣器 Tornado Cash 案件再爆重大進展!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日前裁定,Tornado Cash 的不可變智能合約不符合傳統法律中「財產」的定義,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對其實施的制裁因此被認定爲越權。不過,本次有關混幣器 Tornado Cash 的裁定,或許對於絕大部分 Web3 開發者而言,是一個好消息。然而,Tornado Cash 案的裁定也並不意味着技術開發者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作爲 Web3 領域的法律從業者,曼昆律師認爲有必要從這兩次事件中挖掘更深層次的啓示:技術中立是否真的等同於完全免責?司法在界定技術工具與用戶行爲責任邊界時有哪些值得參考的原則?這一裁定背後的核心法律邏輯,或許正是我們理解未來技術與法律關係的關鍵切入點。

Tornado Cash 案件核心爭議:是否構成財產?

Tornado Cash 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智能合約是否能夠被認定爲法律意義上的「財產」,這一點直接決定了 OFAC 對其制裁是否具有法律依據。這裏,可能就有人要問,智能合約能不能被認定爲財產,跟美國是否對其制裁有什麼關聯呢?

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美國財政部只有在對象被認定爲「財產」的前提下,纔可以對其實施凍結或管控。在本案中,OFAC 的制裁邏輯是:作爲一種混幣工具,Tornado Cash 被認爲是幫助違法者掩蓋資金來源的核心手段,甚至與洗錢活動密切相關。根據 OFAC 數據,2021 年,朝鮮黑客組織 Lazarus Group 通過 Tornado Cash 轉移了超過 65% 的非法資金。因此,智能合約雖然是技術工具,但其實際用途使其被視爲財產,從而成爲制裁對象。

然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持不同立場。法院指出,智能合約的用途並不能決定其法律屬性,更不能因爲用戶的非法使用,就將其歸類爲「財產」。Tornado Cash 的底層技術智能合約是一段自運行、去中心化的代碼,既無法被擁有,也不能被控制或排他性使用,因此不符合傳統法律意義上「財產」的定義。基於這一點,法院認定 OFAC 的制裁超出了法定權限。

這一爭議引發了對技術中立性的廣泛討論。支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爲,技術本身無罪,其誕生的初衷是提供合法功能,例如混幣器旨在保護用戶隱私,而非支持犯罪活動。但反對的人則認爲,技術被濫用的後果不應完全由社會承擔,開發者在其中的角色和責任不可忽視。這一問題在美國司法部對 Tornado Cash 聯合創始人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的指控中得到了進一步體現。司法部認爲,這些開發者明知工具可能被濫用,卻仍推廣其使用,這涉嫌間接參與洗錢犯罪。

這也引申出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當技術的設計初衷與實際用途發生偏離時,法律應該如何幹預?尤其是在去中心化系統中,技術的不可控性與潛在的社會風險之間如何平衡?開發者的責任邊界又該如何界定?

這些問題並不限於美國司法領域。全球範圍內,不同國家和地區都在面臨類似挑戰,而中國的司法實踐則展現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態度。

中國監管視角:實際用途的法律干預

與美國強調開發者的法律責任不同,中國司法在處理技術中立性問題時,更傾向於從技術工具的用途和社會影響出發,分析其是否對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造成危害。

快播案無疑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快播播放器本身是一種高效的技術工具,但其技術特性被用戶廣泛用於傳播侵權內容。法院認爲,快播公司在明知其產品可能被濫用的情況下,不僅未採取有效的技術限制,反而通過優化設計鼓勵用戶更多地使用該技術。最終,法院將開發者對技術用途的「放任」視爲一種間接參與行爲,判定其構成協助侵權。這一判例表明,中國司法對技術中立性的認定是有條件的,開發者在開發和推廣過程中對潛在濫用的預見性以及採取的措施是判斷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在金融科技領域,這一監管思路也同樣適用。例如,2019 年的湖南某比特幣礦場案件中,法院裁定礦場雖然沒有直接違法,但其高能耗行爲對公共資源造成了實際侵害,進而被認定違反地方能源管理法規。這一案例反映出,中國的法律框架不僅關注技術本身是否合法,更注重其實際應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潛在影響。

更進一步的是,中國司法不僅關注技術的犯罪用途,還傾向於探討技術開發者是否對風險具備足夠的預見性。例如,在 2019 年的 Token Better 非法集資案中,平臺通過開發虛擬貨幣交易功能,爲非法吸收公衆資金提供了便利。雖然案件主要針對平臺的運營者,但在司法審理中也提到,技術團隊在明知其工具可能被濫用於非法集資時,未採取技術屏蔽或限制措施。這種放任行爲被視爲對違法行爲的縱容,間接加重了平臺的法律責任。

此外,中國區塊鏈監管的重點在於開發者如何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合規。以某地方政府的區塊鏈扶貧項目爲例,雖然項目本身旨在通過區塊鏈提高資金分配透明度,但其智能合約設計中的漏洞導致部分資金被不法分子惡意篡改和轉移。司法調查中指出,開發團隊未能充分考慮技術漏洞的風險,設計未達到合理安全標準,因此被要求協助追責並承擔部分補救義務。

然而,中國司法對技術工具的處理並非完全否定。實際上,對於某些隱私保護類技術,法院也充分認可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 2020 年某加密聊天軟件的法律糾紛案中,法院裁定開發者提供的端到端加密服務本身並無違法性,且開發者無法控制用戶如何使用這一技術,因而無需承擔濫用行爲的責任。這一判決既維護了技術創新的空間,也在一定程度上爲開發者劃定了明確的責任邊界。

那麼,再回到核心問題,當加密技術的用途從隱私保護轉向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時,如何界定開發者的「注意義務」和法律責任?

中國司法環境下,這種注意義務更多地與開發者在推廣階段的行爲有關。如果開發者通過營銷、設計鼓勵了技術的違法使用,法院通常會傾向於將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例如,在「PlusToken」數字貨幣傳銷案中,開發者以區塊鏈爲名,利用智能合約技術設計並推廣了傳銷平臺,導致大量用戶受騙。法院最終判定,開發者對其技術被用於非法活動負有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也使得技術開發者在中國環境下必須更加審慎地面對潛在的法律挑戰。

歸根結底,中國司法在處理技術與法律邊界問題時,採用的是一種更爲實用主義的視角。這種視角既不完全否認技術的中立性,也不單純依賴技術初衷來界定其合法性,而是綜合考慮技術的社會影響和使用後果。對於加密技術而言,這種司法態度既是對潛在風險的警示,也爲行業提供了合法合規發展的參考路徑。在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法律的適應能力正成爲各國司法體系共同面對的挑戰,而中國司法實踐或許爲這一挑戰提供了不同的解決思路。

曼昆律師總結:技術創新與法律責任並重

Tornado Cash 案件爲全球司法實踐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方向。儘管美國法院裁定不可變智能合約不構成「財產」,這一結果暫時爲開發者提供了某種程度的法律保護,但關於技術中立性的爭論並未結束。相比之下,中國司法在應對類似問題時,更多強調開發者的社會責任,要求其在設計和推廣過程中對潛在風險保持足夠的預見性,並積極採取合規措施。這種務實的監管態度雖可能對行業創新產生一定約束,但同時也爲全球技術法律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

在技術與法律的交匯點上,創新和責任並重是唯一的出路。未來,曼昆律師期待與行業共同推動技術合規框架的完善,助力 Web3 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續的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