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獲悉,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一起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勞資糾紛案件。法院認爲,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爲工資標準,判定數某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周某工資的行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件中,周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月工資爲 4.5 萬元,其中 2 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剩餘 2.5 萬元通過虛擬貨幣 USDT 支付,但虛擬貨幣部分未按時發放。法院指出,根據 2021 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不能用於市場流通作爲工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