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意見社論由 Alex Forehand 和 Michael Handelsman 為 Kelman.Law 撰寫。

Lido 在最早的階段未能駁回指控,這引發了關於 DAO 參與者責任的問題,並將 DAO 管理者置於聚光燈下。然而,這並不令人驚訝,因為法庭在駁回動議中將原告所提出的所有事實視為真實。在這一假設下,法庭被迫拒絕 Lido 認為其為非法律實體的論點。法庭認為原告滿足其最低的起訴負擔以存活於駁回動議之中,並且質押協議背後的治理機構可以根據加州州法被視為一般合夥,儘管 DAO 的所謂去中心化性質。

在對 Lido 被告的動議裁決中,法庭討論了三個關於數字時代責任的新問題:首先,Lido DAO 是否能夠被起訴;其次,Lido DAO 是否可以被視為一般合夥;第三,四個大型機構投資者——安德森·霍洛維茨、Paradigm Operations、Dragonfly Digital Management 和 Robot Ventures——是否可以被視為一般合夥人,並根據加州法律對 Lido 的活動承擔責任。

至於 Lido DAO 是否能夠被起訴,法庭對原告滿足其負擔沒有問題。法庭指出由代幣持有者投票決定的決策過程,認為“Lido 的指控行為並不是自主軟件程序的行為,而是由人運營的實體的行為。”雖然這一論點最終可能勝出,但不足以批准 DAO 的駁回動議。

這一裁定引出了第二個問題,即 Lido DAO 是否可以被視為一般合夥以便在案件中承擔責任。在寬鬆的駁回動議標準下,法庭認定“[t]原告主張 Lido DAO 的創始人成立它以運行一個以太坊質押服務,該服務保留一部分質押獎勵,並且他們計劃最終將這些收入分配給自己和其他代幣持有者——換句話說,作為共同擁有者,進行一項盈利業務。”

法庭否認了 DAO 缺乏所有傳統一般合夥要求的論點,依賴 Lido 的可交易代幣治理結構來推斷 “有合理的推論表明 Lido 的創始人(以及可能的其他早期投資者)同意取代加州的默認合夥規則,這些規則規範合夥人的進入和退出。”

法庭未對何種情況下可被視為一般合夥人作出明確定義,並承認隨著案件的進展,“可能會變得明確 Lido DAO 一般合夥的範圍更窄(例如,僅包括創始人)或更廣(例如,包括所有對治理提案投票的人或持有任何 LDO 的人)。”

再一次,雖然被告的論點不足以說服法庭批准 DAO 的駁回動議,但這一論點肯定會在摘要判決或審判本身中出現。

儘管避免了對合夥範圍的完全界定,法庭仍被迫回答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前所未有的問題,即 DAO 中某些大型機構投資者——即 Paradigm Operations、Andreessen Horowitz、Dragonfly Digital Management 和 Robot Ventures——是否可能被視為承擔責任的合夥人。

根據裁決,生成的十億個 LDO 代幣中,36% 進入 Lido 的財庫,其餘 64% 則分配給創始人和早期投資者。在 Lido 上線後的幾年中,Paradigm 購買了 10% 的供應量(1 億 LDO),安德森·霍洛維茨購買了 7000 萬美元,Dragonfly 在初始 2500 萬美元的購買後增加了其持倉。裁決還指出“另外一筆交易中,3000 萬 LDO 被出售給包括 Robot Ventures(其兩位共同創始人的投資工具)在內的買家,儘管該交易的具體情況尚不確定。”

法庭發現除了 Robot 之外的所有人都可能作為一般合夥人承擔責任。當談到參與時,法庭聚焦於 Paradigm、Andreessen Horowitz 和 Dragonfly 在治理中的角色,以及他們利用其網絡幫助開發 Lido 協議的計劃。至於 Robot,法庭指出“[對] Robot 參與 Lido DAO 治理的指控不足以推斷出有意義的參與”,儘管裁決確實承認了 Robot 在開發中的貢獻及其作為“關鍵‘戰略合作夥伴’”的地位。因此,法庭的關注似乎在於控制而非貢獻。

然而,法庭隨後否決了 Robot 和 Dragonfly 的論點,認為他們缺乏“最終控制權”使他們無法成為合夥人。相反,法庭引用了加州案例法,僅要求每一方擁有“共同參與業務管理和控制的權利”(強調已加)。

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可能對參與 DAO 的人產生重大影響。他們不僅可能對協議的行為負責,並因僅僅對提案進行投票而面臨訴訟,最終法院認定為一般合夥人的人對合夥的整個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正如安德森·霍洛維茨加密貨幣的總法律顧問和去中心化主管所解釋的那樣:該裁決“對去中心化治理造成了重大打擊。”

雖然在我們對於什麼因素使一個人成為加州 DAO 的一般合夥人有更清晰的了解之前,需要一個最終裁決,但這一決定並未對 DAO 參與者暗示美好的未來。法官文斯·查布里亞批評這個案件“提出了幾個新的重要問題,關於加密世界中的人們是否能夠通過創造新穎的法律安排來從異國金融工具中獲利,以免除責任。”在一個尖端行業中,對 DAO 參與者施加個人責任可能會對這個新商業組織產生寒蟬效應,抑制其持續推動邊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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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初出現於 Kelma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