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新規)並非是專門針對幣圈出臺的,但是它的出臺肯定會影響到幣圈的業務,主要事關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出入金;
二是銀行卡凍結及解凍;
三是涉案虛擬貨幣的查凍扣、處置等方面。
第一,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完全禁止虛擬貨幣投資,但是實際上已經禁止了公民參與虛擬貨幣投資的幾乎所有渠道。比如,人民幣和虛擬貨幣的兌換渠道,傳統的支付、轉賬渠道都明確禁止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無論是傳統支付的銀行卡還是第三方支付中的微信、支付寶都明確表示不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金融服務。雖然現實中幣安、歐意等虛擬貨幣交易所中大量的U商仍然通過假借個人轉賬、虛假訂單、紅包、小荷錢包等形式。
此時,一旦法幣的資金流或者虛擬貨幣涉及到刑事案件(比如贓款、被標記的髒U等)對應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支付賬戶就極容易被凍結;對於辦案機關來說必須要依據(新規)來進行操作,對於被凍結資金者可以依據新規來審查辦案機關的凍結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對於上述在虛擬貨幣交易中涉及到贓款、贓U以外的情形,目前針對U商羣體不涉及到贓錢也直接被凍卡的現象逐漸增多。這裏面一些U商是被非法經營罪刑事立案後凍結資金,有些則是屬於(新規)中明確禁止的“立案前凍結”。甚至還有虛擬貨幣交易所賬戶被凍結的現象,當然,從比例上來說,大多是涉及到電詐、網賭、傳銷、洗錢等資金。對於凍結機關來說,必須要嚴格遵守(新規)來進行凍結操作;對於被凍結$BTC
資金當事人,可以救濟的途徑或方案會隨着新規的出臺而更加明晰。
第三,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查凍扣、處置的影響。(新規)明確:對於債券、股票等類的非現金財產,可以進行查、凍,但是不得劃扣;甚至明確提出不能以嫌疑人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的名義劃扣嫌疑人的涉案財產。那麼涉案財產應當如何處置,原則上都是隻能由法院進行處置。#
那麼問題就來了:
當下大多數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辦案機關還能以直接註冊新錢包地址來轉移涉案虛擬貨幣嗎?
如果第一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如何保障涉案虛擬貨幣的安全保管?
涉案虛擬貨幣能否在偵查階段直接進行幣幣兌換(比如非穩定幣置換爲穩定幣)?
根據(新規)的規定,以上的問題答案似乎都是否定的,但是根據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的司法實務,不能轉移、兌換、變現涉案虛擬貨幣,可能會對刑事案件的全案帶來顛覆性的影響。
涉案虛擬貨幣在偵查階段能否進行處置變現(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
根據(新規)的規定,以上的問題答案似乎都是否定的,但是根據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的司法實務,不能轉移、兌換、變現涉案虛擬貨幣,可能會對刑事案件的全案帶來顛覆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