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您可能看到加密貨幣交易所 Crypto.com 起訴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許您繼續過着平淡無奇的生活,或者繼續閱讀,發現該公司“正在尋求宣告性和禁令性救濟,以防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非法擴大其管轄範圍,以涵蓋某些網絡代幣的二級市場銷售。”
如果你和我一樣,可能沒覺得這是個大新聞。畢竟,加密貨幣項目一直在起訴或被 SEC 起訴,但這些都無濟於事。Crypto.com 首席執行官 Kris Marszalek 表示,該公司提起訴訟是爲了“保護加密貨幣的未來”,恕我直言,這種誇張的言辭讓我覺得這起案件只是一種姿態而已。
然而,當我深入挖掘後,我發現 Crypto.com 開始變得與衆不同。我在大型律師事務所工作時,專門從事一些人稱之爲“賭上公司”的訴訟,而 Crypto.com 上週在德克薩斯州發起的訴訟可能就是這樣。
Aaron Brogan 是 Brogan Law PLLC 的執行律師。
Crypto.com 的投訴顯示,它於 8 月 22 日收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威爾斯通知。威爾斯通知是一封來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信,告知您即將被起訴。收到通知後,您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您遵守規定並請求監管機構不要提起訴訟,但很有可能,不久的將來,您將被傳喚到法庭。
SEC 指控 Crypto.com “以未註冊經紀商和證券清算機構的身份運營”,理由是該公司的業務是促進加密貨幣代幣的二級市場交易。這是因爲 SEC 認爲這些代幣屬於其歸類爲“加密資產證券”的資產類別,SEC 對其擁有管轄權。
Crypto.com 本可以等待,但它卻採取了行動。它這樣做的方式讓我感覺到,該公司認爲這起案件是存在的。
首先,該公司聘請了前美國司法部長諾埃爾·弗朗西斯科 (Noel Francisco) 爲其代理。像弗朗西斯科和 Uniswap 的律師唐·維裏利 (Don Verrilli) 這樣的前司法部長曾在最高法院代表美國政府。他們是美國最優秀、最有經驗的上訴訴訟律師之一,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他們也是最昂貴的律師之一。你不會聘請諾埃爾·弗朗西斯科來擺架子。你聘請諾埃爾·弗朗西斯科來打仗。
大約在同一時間,Crypto.com 將其美國總部從佛羅里達州遷至德克薩斯州泰勒。這可能完全無關緊要,與訴訟無關。但此舉僅比訴訟早了五天,並將 Crypto.com 置於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地方法院 (E.D.Tex) 的管轄範圍內。E.D.Tex 長期以來以專利“擇地審判”而聞名,是該國最保守的地區之一,尤其是在聯邦機構的權威方面。
比地區法院更重要的是它所在的上訴巡迴法院。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是美國反機構法學最具影響力的法院。最近,該巡迴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Jarkesy v. SEC 大大限制了 SEC 的權力,並在最高法院確認後改變了該國的司法格局。您可能出於多種原因想要將公司遷至德克薩斯州,但如果您與 SEC 展開殊死搏鬥,第五巡迴法院就是您的最佳選擇。
公平地說,Crypto.com 的案子有點棘手。它依賴於一種稱爲“宣告性判決”的司法策略,該策略允許法院“終止爭議”,涉及“任何權利、義務、權力、責任、特權、無行爲能力或豁免權的存在或不存在,或此類法律關係所依賴的任何事實,或地位。”這些行動可能很難起訴,因爲相關的“可訴性”和“成熟度”原則使法院避免“捲入抽象的爭端”。從根本上說,宣告性判決要求法院在爭議出現之前以前瞻性的方式確定權利,而法院更願意等待爭議。Consensys 剛剛因這個原因在德克薩斯州北區輸掉了一場宣告性判決訴訟,同樣的事情也可能在這裏發生。
但如果沒有,並且 Crypto.com 收到的 Wells 通知足以作爲宣告性訴訟的依據,那麼 Crypto.com 可能已經完美地拉起了所有多米諾骨牌,最終推翻了 Gensler 主席的政權。這一行動挑戰了 SEC 監管加密貨幣行業的基礎,即“加密資產安全”,從而削弱了 SEC 監管加密貨幣行業的全部權力。Crypto.com 辯稱,這一類別是“憑空捏造的”,不能作爲與《行政程序法》(APA)一致的執法權的有力依據。該公司引用了紐約和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的判例法,這些判例法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有必要區分數字貨幣本身和出售它們的要約”,並且加密貨幣的二級市場銷售不是投資合同。
因此,不知何故,Crypto.com 已經走到了懸崖邊。如果它贏得第一個“成熟度”問題並被允許提起訴訟,那麼幾乎沒有什麼可以阻擋它。它的論據很有說服力,很少有法院比 E.D.Tex 更同情這些論點。從那裏,它將進入第五巡迴法院,這是 SEC 最害怕的法院。然後,也許,最高法院,在那裏它將有一個同情它的小組和該國最有經驗的上訴律師之一來爲其辯護。
我不知道這個案子會如何發展,但請留意。如果 Crypto.com 勝訴,它可能會改變遊戲規則。
注意:本專欄中表達的觀點爲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 CoinDesk, Inc. 或其所有者和附屬公司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