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SEC主席:#Bitcoin更可能被視爲價值儲存手段而非支付手段,現有監管框架已經足夠。

簡單談談對這兩個觀點的看法——

1,價值這個詞有點太抽象了!任何擁有購買力的、具有經濟有效用的財富和資源,都可以被籠統地稱爲“” 。你賺的人民幣、購買的黃金,只是價值載體不一樣,本質上都是財富的一種。我們買黃金,極少數是爲了觀賞,一般都是放置某個角落不動,但隨時可以拿出來換成世界上任何一種法幣。 比特幣跟黃金一樣,你擁有它,存儲它,但不用攜帶攜帶招搖過市,它能夠在任何國家信用和法幣崩盤體系之時給你另一種兌換的途徑,並降低你的交易成本,這就足夠了!使用的人越多,$BTC的兌付路徑就越嚴重。這何嘗不是一種變相的“支付”?

2,現有監管已足夠,有可能沒有更合適的監管框架嗎?從SEC過去起訴的對象來看,只集中於發行/銷售證券型代幣的實體,主要涉及POS、權益挖礦、分紅屬性、面向散戶直接一級兜售代幣等行爲。 但比特幣首先沒有單一的控制實體,控制權已經被全球各地的數個獨立實體之間共享,這使得單個實體幾乎不可能獲得整個網絡的控制權。其次,比特幣的分散導致監管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在技術上無法突破地域限制,也不能關閉具體的業務。近些年美國主要監管旨在消滅大多數與加密貨幣相關的網絡犯罪活動,很難真正實現監管幣種本身其中,

沒有一個監管機構提供過可以遵循的獨立指導性方針。

除了中國,一刀切,直接不讓玩,一了百了,你在中國只有一種罪,就是“不許牛逼罪”。不可侵犯,世俗權力無法監管,這纔是最大的問題。至於生罪,那是事實,也是表象,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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