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丨買賣虛擬幣是假,轉移詐騙贓款是真 !

單純買賣虛擬幣也會構成犯罪嗎?如果交易資金來源是犯罪所得,而交易人又知曉資金來源,那麼該交易行爲就可能構成犯罪。

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在通州看守所駐所法庭公開審理了這麼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福及王某標、王某平(均另案處理)三人商議通過某易平臺進行USDT虛擬幣買賣,約定王某福、王某平共同出資25萬元、王某標出資11萬元,分別操作各自賬號進行交易,獲利由三人平分。

所謂的虛擬幣買賣,其實就是王某福等人爲詐騙分子轉移詐騙資金的一種手段,詐騙分子用贓款向王某福等人購買虛擬幣,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而王某福等人則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福提供多個微信號用於收取虛擬幣交易資金,通過某易平臺虛擬幣在場內、場外交易,爲詐騙分子轉移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38萬餘元,從中非法獲利12000餘元。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福坦白道,自己在進行第一筆虛擬幣交易時就發現對方資金來源是詐騙所得,並提醒同夥王某標,但王某標表示他們作爲商家只是單純進行交易從中賺取差價而已,公訴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王某福提起公訴。#内容挖矿 #B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