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知穆罕默德(願主福安之)說道:

“金對金,銀對銀,棗對棗,麥對麥,大麥對大麥,鹽對鹽,以對等,對等,對等,如果這些類型不同,那麼就按你的意願出售。手對手。”

“金換金,銀換銀,棗換棗,小麥換小麥,大麥換大麥,鹽換鹽,等價換等價,手到手。但如果這些類型不同,那麼只要是手到手,就隨意出售。”

這段聖訓是伊斯蘭教法中有關貿易和商業交易的核心。它制定了確保交易公平、透明和即時性的指導方針,特別是在交易商品或類似貨幣的資產時。隨着世界進入數字金融,期貨、期權和加密貨幣的盤前交易等工具越來越受歡迎,重要的是要探索這些做法是否符合這段聖訓確立的原則。

在現代貿易背景下理解聖訓

聖訓強調了有關交易的兩點:

  1. 同物等價交換:交換同類物品時,必須具有同等價值,並立即交換(手對手)。

  2. 不同商品的自由貿易,只要交易是即時的:如果交易的物品不同,比如黃金兌換白銀,或者在現代背景下,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兌換以太坊,它們可以按照任何商定的方式進行交易,只要交換立即發生。

這些原則指導了伊斯蘭學者確定各種形式的交易(包括現代金融工具)的可允許性。將此框架應用於加密貨幣交易,我們現在分析期貨、期權和盤前交易是否允許。

1. 加密貨幣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涉及在未來某個日期以預定價格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議。這裏的關鍵問題是資產的交換不會立即發生,而是推遲到約定的日期。

根據聖訓,在交易商品或貨幣類資產時,必須立即交換。期貨合約中的延期與“手對手”(立即結算)原則相矛盾。在傳統的伊斯蘭金融中,涉及延遲交換商品或貨幣的交易通常被歸類爲 riba(利息)或 gharar(過度不確定性),這兩者都是被禁止的。未來市場狀況的不確定性也引發了相當程度的投機,而伊斯蘭教並不鼓勵投機。

因此,加密貨幣的期貨交易通常被認爲是伊斯蘭教義不允許的,因爲它涉及延期交割和投機風險,違反了聖訓關於即時交換和確定性的指導方針。

2. 加密貨幣期權交易

期權交易賦予買方權利(而非義務),以預定價格在未來某個日期買賣資產。與期貨一樣,期權涉及投機合約,這些合約可能會導致或不會導致資產交換。

從伊斯蘭角度來看,期權交易的問題有兩個方面:

  1. 不確定性和猜測(gharar):買方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行使期權,這會給交易帶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2. 缺乏即時交換:與期貨一樣,期權並不保證即時的手對手交換,這又與聖訓關於在交易商品或貨幣類資產時即時交易的規定相沖突。

鑑於其投機性質和結算延遲,加密貨幣期權交易通常被視爲不符合伊斯蘭教義。這些合約的不確定性和延期性帶來了與伊斯蘭教法禁止的交易形式相符的風險。

3. 加密貨幣的盤前交易

盤前交易是指在正式市場開市前買入或賣出資產。與期貨和期權不同,盤前交易可以立即交換資產進行支付,只要交易以當前市場價格執行並當場結算即可。

根據聖訓,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允許加密貨幣的盤前交易:

  1. 立即兌換(當面):關鍵因素是加密貨幣是否在達成協議後立即兌換。如果買賣雙方當場完成交易,則符合聖訓強調的立即結算。

  2. 不同的商品:由於加密貨幣與黃金、白銀或小麥等傳統商品不是同一類型的資產,因此只要交易是即時且公平的,聖訓就允許交易它們。

因此,如果盤前交易涉及直接、即時的加密貨幣交易,則符合聖訓的原則,可以視爲允許。但是,如果盤前交易涉及投機合約或延遲結算,則它們可能與期貨或期權屬於同一類別,因此不被允許。

總之,將先知穆罕默德(願他安息)的聖訓原則應用於現代加密貨幣交易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加密貨幣期貨交易:由於存在延期交割和投機風險,因此不允許。

  2. 加密貨幣的期權交易:由於不確定性和缺乏即時結算,因此不允許。

  3. 加密貨幣的盤前交易:可能被允許,只要交易涉及資產的即時交換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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