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過一個案例,男的月薪4w,女的月薪1w,因爲一些原因,女的提出離婚,男的同意,立馬離。

結果發現男的名下沒有一分錢資產,女的這幾年攢了15w,還得分出去一半。

因爲倆人生了孩子,婆婆在帶孩子,男的每月把自己工資除開喫穿用度剩下的錢全部打給了他媽,叫做育兒費。

現在問題來了,法院到底支不支持這筆育兒費,如果支持,女方一分錢沒有,倒搭7.5w,如果不支持,那就說明家庭主婦沒有任何價值。

國外這種操作更常見,因爲國外離婚後男方需要按照個人資產百分比支付女方費用直到女方再次結婚,但是國外一般都是同居,結婚的很少,容易出現大S情況。

所以就衍生出一種操作,比如阿什拉夫°離婚,結果名下沒有一分錢資產,全部都在他媽媽名下,女方一分錢都分不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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