颯姐團隊律師在辦理涉幣案件過程中發現,當前一個難以忽視的事實是,沒接觸過幣圈案件的辦案人員,可能都視幣圈爲洪水猛獸;而一旦辦過相關案件,往往就會開始學習相關知識,還有幣圈案子出現時就會搶着辦,甚至還有部分人員選擇主動出擊找案子......

    那麼,加密貨幣是否可以被用於行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利用加密資產難監管、好轉移、價值巨大的特性收受賄賂,在我國已經明確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的情況下,能否將其認定爲受賄罪等傳統職務犯罪?

    今天颯姐團隊就爲大家講講利用加密貨幣實施職務犯罪的情況。

受賄6000枚比特幣的官員,還好犯罪比較早

    如前所述,既然加密貨幣本身的技術特徵使得其難查難管,天然就是一種極爲便利洗錢、轉移資產的工具,那麼其理論上當然也能被用於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

    但一直以來,在司法實務中,涉加密貨幣的行受賄或職務犯罪案件,曝光的極少,颯姐團隊認爲,這一方面可能是由於加密貨幣本身有一定的使用技術門檻,使得大部分領導幹部們用起來“不方便”;另一方面,比特幣、以太坊自身價格波動幅度較大,如果一個運氣不好,送給“領導”的幣大幅貶值也很是尷尬。

    但是,在我國加密資產發展的歷史上,有一位非常知名的“先行者”:前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撫州市委書記肖毅,坊間傳言其收受了高達6000枚比特幣的賄賂。

    2017年至2021年,肖毅利用擔任撫州市委書記的職權,與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幣圈大佬林某相識,並進行了一大波權力變現。具言之,肖毅利用職權,將林某控制的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作爲撫州重點企業引進,對外號稱要“打造亞洲最大的單體數據中心”,而實際上則是默許了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在撫州偷偷搭建出了一個巨大的“礦場”進行比特幣挖礦。不僅如此,肖毅還爲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財政補貼、資金支持以及最爲重要的電力保障。

    林某當然也投桃報李,將挖礦產出的大量比特幣(坊間傳言約有6000多枚)“贈予”肖毅,一審審判期間查明,肖毅受賄高達1.25億元。據此,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肖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但可惜的是,本案從公開渠道並不能看出肖毅的受賄細節,僅以“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5億餘元”一語帶過。

    那麼,爲什麼颯姐團隊要說還好這案子判的早呢?根據我國《刑法》388條【受賄罪】的規定,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死刑。假設曾毅確實收受了6000枚比特幣,按照今天的市價計算,其受賄金額已經超過了2億元,如果價格繼續上漲,很可能在未來超過10億。

    司法實踐普遍認爲,10億是我國公職人員受賄案件的“生死線”,以近期兩個案件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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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見,如果加密資產一直升值,肖毅在升值後依然大肆收受加密貨幣,那麼其受賄金額有可能極高,甚至觸及“生死線”。

收禮只收加密幣,在我國構成受賄罪嗎?

    雖然坊間傳言肖毅受賄的財物有很大一部分是加密資產,但是,從公開渠道並不能直接查詢到確切的消息,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嚴肅的討論一個問題: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禮只收加密幣,在我國構成受賄罪嗎?

      這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加密貨幣是否具有刑法財產屬性?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颯姐團隊認爲,加密貨幣具有刑法財產屬性,可以成爲財產犯罪的對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38輯[第1569號]張某搶劫案,最高院認爲,財產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加密貨幣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關鍵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財產的特徵,即管理可能性、移轉可能性、價值性。

    (1)加密貨幣,持有者通過密碼、祕鑰佔有、支配、管理加密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

    (2)加密貨幣通過交易平臺實現不同主體間的買賣、流通和貨幣兌換,具有移轉可能性;

    (3)加密貨幣的取得需要支付對應的勞動或成本,具有價值(包括交易價值和適用價值)。

    因此,虛擬貨幣具有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徵,具有刑法財產屬性,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一種“財物”。

    那麼,加密貨幣符合職務犯罪領域中法律所規定的“財物”嗎?颯姐團隊認爲,在司法實踐中,大概率可以被解釋爲一種“財產性利益”。

    實踐中,我國對職務犯罪的“財物”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簡單來說,只要是有價值的東西,就能夠成爲職務犯罪的“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爲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

    因此,雖然目前並沒有從公開渠道看到實踐中有出現利用加密貨幣受賄的判例(坊間傳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已經出現了部分未公開的判例),一家之言,我們認爲加密資產並不能成爲職務犯罪的擋箭牌,以加密資產爲工具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爲,可以構成行受賄犯罪。

寫在最後

    隨着加密貨幣的普及和應用範圍的擴大,其在職務犯罪中的角色愈發凸顯。加密貨幣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性使其成爲一些不法分子進行賄賂和洗錢的工具。儘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但其財產屬性和價值性使其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爲財產犯罪的對象,進而能夠構成職務犯罪。

    總而言之,颯姐團隊提示各位,加密資產不是職務犯罪的擋箭牌,紙永遠是包不住火的,即使再隱蔽的手段也不可能不留痕跡,如今的第三方區塊鏈公司已經能夠通過臉上數據來進行較爲精準的追蹤,切勿對區塊鏈的匿名功能盲目“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