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幣圈的朋友圈被一個新規刷屏了,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簡單來說,這是最高法院和檢察院聯合發佈的打擊洗錢犯罪的新規定。這個新規共有十三條,重點是全面打擊洗錢犯罪。


特別是第五條明確將“虛擬資產交易”列入洗錢罪的兜底條款。


根據《解釋》第十三條,新規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釋》正式施行後,引起了廣泛關注,尤其是關於虛擬幣的規定。


大家開始擔心,這個新規會對加密貨幣行業產生什麼影響?以後還能不能繼續炒幣?幣圈最大的風險是什麼?加密貨幣交易是否等同於洗錢?怎麼才能安全地進行出入金?


爲了回答這些問題,我查了大量資料,還請教了律師朋友。今天這期內容就來分享下他們的建議。



1、新規生效後,還能不能炒幣?


先說結論:能。


這次的《解釋》並不是專門針對幣圈的。從它的名稱和相關的刑罰條款可以看出,主要目標是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犯罪行爲,並不是刻意打擊加密行業。


《解釋》第五條明確指出:只有以虛擬資產交易,來掩護洗錢罪規定的特定七種上游犯罪所得的人,纔有可能構成洗錢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規定的上游犯罪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之所以將“虛擬資產交易”明確爲洗錢罪的兜底條款,主要原因在於:加密資產作爲洗錢工具太好用了。


近年來,加密資產憑藉區塊鏈技術的點對點、全球傳輸優勢,越來越多地被用於洗錢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根據中科鏈安研報,僅2021年,利用加密貨幣進行洗錢、傳銷、網賭的案件涉案金額已達2985.42億人民幣,其中USDT、BTC和ETH佔據大頭。


同時,根據PoliceTechnology刊登的數據,虛擬貨幣犯罪類型中,幫信罪位居第一,掩隱罪排名第二,數量遠高於其他罪名。


還有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案例——天津藍天格銳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罪魁禍首錢志敏在2017年暴雷前夕,只用一個移動硬盤就將百億贓款兌換爲比特幣,輕鬆帶出國境潛逃國外,直至2024年才被英國警方抓獲。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在2015年至2018年間,陳某波通過開設公司、發行“虛擬幣”等方式騙取了大量客戶資金。2018年,他感覺到警方可能會對他進行調查,因此迅速潛逃境外。


爲了掩飾犯罪所得,陳某波指使陳某枝將一輛豪車低價出售,並通過一個僅有三人的微信羣,將錢轉給一位比特幣“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然後將這些密鑰發送給陳某波,讓他在境外兌換使用。


儘管他們在交易中非常小心,最終還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抓獲,陳某枝因涉嫌洗錢罪被起訴。


由此可見,加密資產一旦作爲洗錢工具,實在是太好用了。



2、炒幣會構成洗錢犯罪嗎?



律師明確表示,加密貨幣交易本身並不屬於洗錢,更談不上是刑事犯罪。


兩高發布的《解釋》第五條中,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爲掩飾、隱瞞七類上游犯罪的洗錢行爲方式之一。


具體來說,第五條第六款提到: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所以,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虛擬幣交易都是洗錢。只有在使用贓款購買虛擬資產時,才構成洗錢。


例如,假設“張三”通過電信詐騙獲得了一筆非法資金,然後使用這筆資金購買比特幣。


根據《解釋》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這種行爲就屬於洗錢,因爲該人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掩飾和隱瞞了非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相反,如果“張三”使用合法收入購買比特幣,並進行正常的交易活動,這種行爲並不構成洗錢。


即使該人頻繁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只要資金來源是合法的,就不會涉及到洗錢犯罪。


而且之前OTC商家收進來贓款,基本判的都是掩飾隱瞞犯罪,很少聽說有判洗錢罪的。


那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到底有什麼關係?又有什麼區別?


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在法律上屬於“法條競合關係”。洗錢罪是從掩飾隱瞞犯罪中單獨拎出來的,目的是根據贓款來源進行重判。


掩飾隱瞞犯罪最高可判7年,而洗錢罪最高可判10年。


洗錢罪要求贓款來源於七類上游犯罪:毒品資金、黑社會犯罪資金、恐怖活動犯罪資金、走私資金、貪污賄賂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資金、金融詐騙犯罪資金。



3、新規發佈後,幣圈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什麼?


首先是OTC商家,其次是對OTC需求大、交易頻繁的人羣。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認定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必須證明犯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錢款是他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得的贓款或其衍生收益。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人要知道這些錢是通過非法手段得來的,才能被認定爲犯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指的是除了洗錢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比如電信詐騙得來的錢。


長期以來,OTC商家和交易頻繁的人最頭疼的問題就是收到涉案贓款,甚至幣圈還有“沒被凍過卡,不算炒過幣”的說法。


既然收到贓款已經成爲難以避免的事,如何界定我國刑法中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涉及犯罪所得。


簡單來說,就是要看這個人是否接觸過與犯罪有關的信息,是否處理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還要看這些犯罪所得的類型和數量,以及它們是如何轉移或轉換的。


同時,還要結合這個人的職業背景、與犯罪人員的關係,以及他的供述和辯解,再加上同案人的指證和證人的證言,綜合起來進行判斷。


舉例來說,假如張三是一名OTC商家,他在一次交易中收到了一筆資金。這筆資金來源於某個電信詐騙犯。


張三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對方的資金賬戶有異常情況,比如頻繁的大額轉賬,或者對方無法合理解釋資金來源。


儘管張某沒有直接參與電信詐騙,但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信息都可能使張某“應當知道”這筆資金是非法所得,從而被認定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4、炒幣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近些年,因爲電詐案件越來越多,很多黑錢贓款流向了地下錢莊,導致小夥伴們收到不乾淨錢的概率大增。


大多數情況下,這些錢會導致銀行卡被凍,偶爾還會被警察叫去問話。但是,刑事風險就像身邊的黑天鵝一樣,你永遠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出現。


因此,爲了幫助炒幣的夥伴們防範刑事風險,律師給出了一些建議。


首先,對炒幣資金來源進行留痕留底。


其實,大部分炒幣的夥伴們資金來源都很乾淨,有的是自己的工資收入,有的是合法經營所得,有的則是前些年處置房產、股票等資產的閒置資金。


因此,當務之急是對自己用於炒幣的資金來源進行存證,做到一旦被詢問,能夠一五一十說清楚。


其次,對自己在平臺上購買、出售加密資產的記錄進行留痕留底。


這部分證據非常重要,有很多交易所僅提供近期三個月的記錄查詢功能,進一步的查詢平臺未必配合。所以,你得養成每個月截圖、錄視頻的習慣,以備不時之需。


然後是相關記錄必須保持連貫,資金鍊路需完整。無論何種原因,不要出現大額資金來源不明,遠超炒幣收益且解釋不清的情況。


最後,如果不是特別必要,就儘量少做OTC交易。


只在非常需要的時候選擇信譽好的渠道出金。


在出金的時候,你和對方可以簽訂協議,互相保證加密資產和法幣的來源都是乾淨的,這樣也能留下證據。



總結


這次的兩高一法,官宣“虛擬資產交易”入罪,對我們幣圈人意味着刑事風險增加了。


OTC商家和炒幣小夥伴需要慎之又慎,不能再將之前的出金經驗直接套用在今時今日。做好存證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下一期我會給大家分享如何安全的出入金?目前有哪幾種安全的出入金的方式?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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