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家媒體紛紛報道中國警方從泰國引渡一名特大經濟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自2012年以來,以嫌疑人張某某爲首MBI集團通過發行虛擬貨幣的方式,實施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該案涉及的會員達一千餘萬人次,涉及資金超一千億人民幣,不管是涉案人數還是金額都遠超Plus token案。下面筆者將透過MBI特大跨國傳銷案,並結合幾起參與該項目的衍生案例爲大家解析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的相關法律風險。


一、MBI集團的前世今生

本次引渡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中文名張譽發,馬來西亞華人,祖籍廣東潮州。其在2009年創辦成立了MBI集團,總部在馬來西亞,主體爲馬來西亞恩必愛集團。據MBI集團官網的公開信息顯示,MBI集團早期在印度尼西亞投資過度假村項目、在泰國投資過黃金、煤炭等礦業項目,除此之外還在廣東惠州投資了商業地產。

自2012年起,MBI集團開始拓展互聯網業務,先後設立了“MFC”遊戲理財平臺、社交平臺Mface以及網上商城Mmall。MBI集團以投資理財爲噱頭,通過發行MFC幣、GRC等虛擬貨幣的方式,要求參與的投資者繳納會員費購買MFC幣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參與平臺的各種投資項目獲取高額收益。


MFC收益分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靜態投資有廣告位AP、贈送的美金換取易物點GRC、分紅點SP,收益主要來源於GRC每年定期成倍數拆分,GRC可以轉換成M幣以1:7的比例掛賣,也可以直接通過VISA卡在實體店消費,購買商品。


動態投資分爲三種獎勵,第一種是廣告獎,也稱爲直推獎,即MFC會員每推薦一個新會員,公司提取新會員註冊費用的6-10%予以獎勵;第二種是平衡獎,也稱爲對碰獎,即MFC會員賬號下左右兩邊市場,公司贈送相應的PV,通過PV對碰,日結算獎金,大區不清零;第三種是遊戲獎,也稱爲管理獎,即MFC會員能夠享受下線對碰獎金的4%提成。

依照MFC的理財遊戲規則,會員通過買賣虛擬幣“易物點”盈利,一年後利潤可達投資額一倍以上;參加者必須通過上線繳納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105000元、245000元等以7爲倍數的不同檔位的會員費,才能獲得加入資格;每個會員可以有無數個賬號,且每個賬號下面有兩個會員賬號,形成左、右兩條線,呈雙軌制,並以此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爲計酬和獎金結算返利依據。

無論哪種投資,回饋積分爲M幣,M幣變現成爲投資者的最終目的,但MFC的遊戲規則是隻能提取變現後的55%,餘下30%須用於繼續購買GRC,10%須作爲交易手續費,5%須用於購買Mmall商城的物品,且M幣掛賣價格只能託高不能壓低,其實質是通過發展下線爲不斷漲價的GRC接盤。

隨後何振球、古希萍等人加入MBI國際集團,並在國內吸引投資者、發展會員,相關判決顯示何振球賬戶名下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賬號多達20餘萬個。

2017年6月底,張譽發因涉嫌洗錢被馬來西亞警方逮捕,張譽發的98個賬戶以及2.1億資金被凍結,張譽發本人也被警方逮捕,但最後不到一個月,張譽發就獲得保釋。

隨後廣西、江蘇、四川等多地公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MBI集團在國內的社區領導、各級代理進行抓捕。

2017年11月8日凌晨,上海警方在經過一年的摸排偵查後也在多個城區開展集中抓捕行動,本次行動共抓獲嫌疑人40餘名,根據上海經偵總隊發佈的消息,MBI集團當時在國內已經發展了3萬多會員。

雖然當時在國內抓捕審判了一批幫助MBI集團吸引投資、發展會員的犯罪分子,但幕後黑手張譽發一直沒有受到懲罰,反而逃到泰國,在泰國和馬來西亞邊境開展房地產和娛樂業。張譽發在該地擁有酒店、遊樂園、市場等大型綜合性產業,佔地面積多達240畝,價值上百億。並且耗資5000萬泰銖打造四面佛,供泰國人民和遊客在丹諾象神廟參拜。

2020年11月,重慶市公安局依法對張譽發立案偵查,隨後通過國際刑警發佈紅色通報通緝張譽發。

2022年7月21日,泰國警方抓獲張譽發,中方依據雙邊引渡條約向泰方提出引渡請求。

2024年5月,泰國法院終審裁決將張譽發引渡中國,8月14日,泰國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支持法院上述終審裁決。



二、MBI集團騙取投資者資金是否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

近幾年,不管是美國、德國還是國內的監管執法機構都會在查處涉幣的犯罪行爲時收繳大量的BTC、ETH等虛擬貨幣,在處理犯罪集團的違法所得虛擬貨幣時,就需要將其通過司法處置變現爲法幣,那麼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就變成了很多海外執法部門司法處置的首選,短時間內大量的二級市場拋壓必然會導致幣價的下跌。

所以這幾天有朋友諮詢,MBI集團通過發行MFC、GRC等虛擬貨幣開設傳銷盤募資和Plus token案件的模式類似,但其涉案資金規模大很多,本次中國警方引渡張譽發回國,會將其犯罪所得的虛擬貨幣進行司法處置,從而對二級市場的價格造成影響呢?

首先通過上面的介紹可以瞭解到,MBI集團是從2012年發行MFC、GRC等虛擬貨幣進行募資,通過靜態、動態收益的傳銷手段發展會員,參與者需要向上線繳納不同檔位的會員費,這裏的會員費收取的是人民幣。

江蘇徐州中級法院審理的(2016)蘇03刑終364號裁判文書也可以驗證這點,“2012年,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通過馬來西亞籍人員張譽發加入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以下簡稱MBI)以“撫平計劃,財富自由”爲主題的社交理財平臺,該平臺以投資理財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費用購買該平臺發行的虛擬貨幣M幣獲得加入資格,並取得該平臺網站的會員賬號,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爲返利依據,以投資即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等宣傳口號爲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並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也就是說MBI傳銷案並沒有騙取投資人BTC、LTC、ETH等虛擬貨幣。

此外,在MBI傳銷集團案件關聯的(2021)贛11刑終307號、(2018)鄂11刑終61號等多地裁判文書中都沒看到涉及鏈上錢包轉賬的相關信息,參與者都是通過平臺APP、網站中註冊賬戶進行幣的劃轉,使用銀行卡、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法幣結算。這些案件基本都發生在2014年到2016年,當時鏈上基礎建設及生態都沒有發展起來,普通用戶通過鏈上錢包參與這種傳銷盤的可能性也不大。

所以,MBI集團其實就是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噱頭開始了一個騙取投資者法幣的傳銷盤、資金盤,其平臺內部發行的MFC、GRC等虛擬貨幣其實相當於一個內部的積分,是傳銷過程中的結算兌換工具,本質上並沒有上鍊。

那麼張譽發、何振球等MBI傳銷犯罪集團對於騙取的法幣是否會通過購買BTC、ETH進行洗錢轉移呢?

在這些判決中可以看到,以何振球爲首的在國內協助MBI集團發展會員的社區核心人員在被抓捕後都收繳了上千萬的涉案人民幣資金,並沒有查扣到洗錢購買的BTC、ETH等虛擬貨幣,所以這部分不會涉及到司法處置變現的問題。

從第一部分的介紹中可以瞭解到幕後老闆張譽發早年在馬來西亞曾因涉及洗錢案被捕,當時媒體報道馬來警方搜查到豪車豪宅並凍結其98個銀行賬戶,但也沒有查扣其虛擬貨幣相關的財產。

筆者認爲,當時警方對於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手法瞭解不多,搜查的關注點並沒有延伸到虛擬資產上,並且缺少相關的溯源追蹤工具以及安全公司協助,虛擬貨幣由於其自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點,很容易成爲張譽發轉移、藏匿違法犯罪所得的工具。

綜上,張譽發、何振球等MBI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確實可能通過BTC、ETH等虛擬貨幣對騙取的財產進行轉移、藏匿,但由於當時的偵查重點和手段並不在此,相關案件已經查扣收繳了大量的人民幣資金,張譽發常年身居海外,所以警方很難像Plus Token案一樣查扣大量的BTC、ETH等虛擬資產,從而進行司法處置。

三、MBI集團傳銷案衍生的民事訴訟案例解析

MBI集團以高額收益及層層返傭的噱頭利誘,短時間在國內迅速發展數十萬會員,在這其中除了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參與者受到刑事審判外,也有一些因投資MFC、GRC等虛擬貨幣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案例。

在這些案例裏大多是投資者被親戚、朋友等介紹投資MFC項目謀求高額投資收益,甚至一些投資者明知MFC爲傳銷盤還繼續投資,項目暴雷後血本無歸,隨後將介紹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損失。

案例1:原被告雙方明知MFC平臺爲傳銷盤,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北京海淀區法院審理的(2021)京0108民初26107號案件中,原被告均確認MFC平臺”的投資項目屬於傳銷性質,法院認爲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爲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此類糾紛作爲民事案件受理,駁回原告起訴。

除此之外,廣東高院審理的(2021)粵民申9226號案件中,原告也因明知MFC平臺爲傳銷盤,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2:投資者刑事立案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駁回起訴

廣西高院審理的(2019)桂民申4449號案件中,原告在民事訴訟前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法院認爲該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原告起訴。

北京二中院審理的(2021)京02民終13799號中,被告因投資MFC平臺向原告及案外人等多人收取款項,被案外人報警立案偵查,法院認爲本案有涉及經濟犯罪的嫌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如公安機關認定本案並未涉嫌經濟犯罪,王寶貴可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案例3:委託投資MFC平臺的合同無效,根據雙方過錯分擔原告損失

上海高院發佈的2023年度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甲某訴乙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中,乙某向甲某介紹MFC平臺並聲稱穩賺,勸說其投資。隨後甲向乙轉賬52.5萬元,委託其投資MFC平臺,並且甲隨乙一同去馬來西亞考察MFC平臺,後來平臺暴雷不能登錄,甲訴乙要求其全額退還投資款。

法院認爲原、被告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因代理事項涉及代幣或虛擬貨幣的融資交易行爲,違背公序良俗,故應被認定爲無效。

本案委託事項的發生起因於被告向原告推薦、介紹、宣傳,故被告具有一定過錯。但原告有炒股的投資經驗,在投資過程中未對其已投資金盡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原告對其損失的產生具有主要過錯。

此外,原告曾赴馬來西亞考察MFC平臺,對相關投資項目產生新的認識,其後追加投資的行爲與考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非僅源於被告的宣傳,故對於其後投資所產生的損失,被告的過錯可適當減輕。

綜上所述,法院整體酌定原、被告的過錯比例爲8:2。

從上述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到的啓示:

對於打着虛擬貨幣旗號的傳銷項目,如果你明知是傳銷盤還去投資,暴雷後起訴要求介紹人承擔損失,法院會駁回起訴。

如果想要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去挽損,切記不要先去刑事立案,涉及傳銷、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數多,案件複雜,偵查週期較長。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對於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偏弱,由此產生的損失很大程度都需要自己去承擔,所以在投資相關項目時一定謹慎、小心,避免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