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8月17日消息,據澎湃新聞報道,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發佈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據介紹,原告羅某與被告湖南某公司分別於2021年5月7日、5月8日、5月18日簽訂三份《服務器設備及軟件系統代購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爲羅某提供服務器5臺,採購總價合計165萬元;被告公司承諾“挖礦”收益不低於全網平均水平,如因技術問題造成罰幣,由公司承擔相應損失。合同簽訂後,羅某按合同要求將165萬元分期打給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實際所有者範某。後範某及其公司一直未向羅某交付服務器設備及軟件系統,也未獲得範某及其公司承諾的任何投資收益。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被告公司因向案外人公司租用機櫃花費6萬元,考慮到雙方對案涉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故而該損失應由雙方各承擔3萬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已收取原告165萬元,應當向原告返還162萬元;被告範某對其名下湖南某公司承擔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駁回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