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與陸某系鄰居,雙方都進行着A幣等虛擬貨幣的投資。2021年9月起,陸某陸續以老闆建礦場、投資虛擬貨幣等需要資金爲由向梁某借款或者借A幣,並出具借條承諾向其支付高額利息。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間,梁某向陸某轉賬合計338萬元,交付A幣總計7萬個。後雙方因還款事宜產生糾紛,梁某將陸某訴至法院,扣除已歸還的257萬元及2萬個A幣,請求法院判決陸某歸還剩餘借款、利息及A幣。

陸某辯稱,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系合作投資虛擬貨幣關係。

陸某認爲,梁某知悉借款款項系用於購買礦機和投資虛擬貨幣,梁某願意投入是因爲梁某期望通過陸某的投資,實現收取高收益的目的,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買賣投資虛擬貨幣或以虛擬貨幣作爲交換物的行爲,違背公序良俗,對應的法律關係因無效而不受法律保護。

梁某提供的借條以及梁某、陸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陸某系以老闆建礦場、投資虛擬貨幣爲由向梁某借款或A幣,並約定了利息,雙方之間達成的是借貸合意,並非虛擬貨幣的合作投資意向,因此,雙方之間並非合作投資關係。

依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梁某向陸某出借A幣,或明知陸某借款用於投資虛擬貨幣等非法金融活動而提供借款的行爲,違背了公序良俗,雙方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有關利息的約定亦無效,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梁某向陸某轉賬338萬元,上述財產陸某均應返還。經法院覈算,扣除陸某已還款項257萬元,陸某還應返還梁某81萬元。A幣系虛擬貨幣,並非法定的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梁某應當自行承擔出借A幣的損失。

梁某起訴後,陸某仍未還款,實際佔用了梁某的資金,故法院酌定陸某以未還欠款81萬元爲基數,自梁某起訴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該判決已生效。

所以不要隨便借幣給別人哦!關注我!獲得更多幣圈資訊!#内容挖矿 #B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