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鵬、饒煒彤,曼昆律師事務所

衆所周知,我國大陸不允許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這就導致大部分中國人創立的交易所紛紛選擇出海,飛往新加坡、日韓、東南亞等地,以避免中國境內的監管。但中國程序員又人才輩出、技術水平高超,這就出現了當前交易所的行業現狀:境外交易所外包或僱傭境內技術團隊。

那麼,這一類技術人員需要注意及應對哪些法律問題?首先,曼昆律師帶大家看看常見的技術服務場景。

技術服務場景

場景一

小A是國內一名程序員,受僱傭於一家科技網絡公司。這家公司表面上是一家普通的軟件開發公司,但實際上是某一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設立的套殼公司,該公司所有員工均負責交易所平臺的開發和運維工作。這一類公司往往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交五險一金。

場景二

小B同樣也是受僱於一家境外交易所。與小A有區別的是,這家交易所在境內沒有設立公司,而是直接與小B簽署了勞務合同,規定小B以勞務方式提供技術服務。但實質上,小B就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以遠程辦公的方式,爲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

場景三

C是一家獨立的且專門服務Web3行業的技術公司。該公司與一家境外交易所達成合作,交易所平臺的技術開發與運維均由C公司負責。

那麼對於小A、小B和C公司來說,各自分別需要注意有哪些法律問題呢?

核心合規問題評估

無論以上哪種場景,會引起法律合規問題的核心之一是服務虛擬貨幣交易所所帶來的法律風險,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活動的合規程度。作爲合作方,都應該確保隨時能向有關機關證明,已經盡到了審慎義務,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的犯罪行爲不存在明知或應當明知。以下三項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合規要求,應該納入合作前盡職調查的範圍。

是否向中國大陸居民提供服務

2021年9月15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爲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不存在中國境內用戶,就意味着沒有中國居民受害者。那麼,各種詐騙、傳銷、非法集資、操縱市場等潛在的犯罪活動對我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破壞性,也就會顯著降低。

是否提供人民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虛擬貨幣交易所很容易成爲洗錢、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通道,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這也是U商目前刑事風險高發的原因。

2023年12月,最高檢和國家外匯局聯合發佈的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趙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法院認爲:行爲人以虛擬貨幣爲媒介,通過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盈利,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開國家外匯監管,通過“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實現外匯和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屬於變相買賣外匯,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所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切斷了“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鏈條,也會大大降低相應涉刑風險。

是否在經營地合法

通過前兩點標準考察,已經基本可以看出是否符合第一項條件;接下來最重要的,是看其在運營地的合法狀況。根據中國刑事司法管轄規則,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才受我國刑法管轄: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

  • 按照中國刑法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受處罰。

以日本爲例,在2016年5月25日,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通過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承認虛擬貨幣爲合法支付手段並將其納入法律體系內,日本金融廳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採用登記制來進行監管。如果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在日本金融廳進行了登記備案,那麼至少具備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其他法律問題評估

合同履約問題

對於C公司來說,如果存在應收賬款,對方又不能按約支付,就要考慮救濟途徑的問題。在國內對虛擬貨幣司法政策較爲審慎的背景下,如果將合同糾紛提交至法院審理,可能面臨合同效力的重大爭議。法院如認定有效,意味着變相也承認了合同對方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的合法性。恐怕對於法院來說,這是相當大的負擔。爲了降低違約風險,較爲合適的做法,應該在提供服務前收取全部或大部分合同款,同時將爭議的管轄約定在國際仲裁機構。同時,在合同文本中,也可以通過在鑑於條款或承諾條款中,讓虛擬貨幣交易所“自證清白”,表明合法經營身份,以顯示技術服務方盡到審查職責。

勞動爭議風險

對於小B這樣,在境內以個人就職的形式進行遠程辦公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技術工作人員來說,則要面臨勞動權益保障上的風險。我國勞動法律僅僅保護境內公司和員工之間的法律關係,直接向境外公司就職或簽訂相關合同,則難以享受勞動法的各項保護,比如在裁員問題上,員工被辭退能不能獲得賠償金只能靠公司良心;另外,如果發薪方式涉及虛擬貨幣的形式,則如果發生扣薪、減薪、扣發獎金提成等事宜,中國境內員工索賠也難以得到相應的保護。

除此之外,因爲小A和小B可能會被視作交易所的內部員工,需要比外部服務合作方更加重視交易所業務本身的合規性。因爲其其與交易所聯繫緊密,比外部合作方更瞭解交易所實際運營情況,如交易所存在不合規的地方,員工也容易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監管風險

對於C公司來說,畢竟只能對交易所合規情況做到形式審查。合作存續期間不排除該交易所從事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是暗藏的違法行爲日後暴露,由此引發中國監管機構的介入調查。除了配合調查,公司的正常業務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公司應該提前做好風險預案。

曼昆律師建議

基於以上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對於擬爲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的公司和個人,曼昆律師特此建議,從以下多個維度對交易所進行考察:

  • 從註冊、KYC、出入金、平臺協議等判斷,虛擬貨幣交易所是否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是否提供人民幣和虛擬貨幣兌換業務。

  • 根據交易所經營地法律,考察其是否滿足當地虛擬貨幣交易所運營要求。

  • 要求交易所提供主體資料、合規資料、承諾等資料,作爲訂約程序的一部分。

  • 妥善設計交易模式,減少違約風險;注意合同管轄約定,提高救濟的可能性。

  • 留存盡到審慎義務的證據,以備將來對外證明。

對於擬爲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的員工來說,可參照以上建議,同時注意不同崗位、不同用工方式帶來的法律風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