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報道,香港金管局和財庫局在香港實施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諮詢總結中表示,穩定幣發行人應持有足夠的財務資源,以妥善應對其業務經營中所產生的相關市場風險、營運風險、技術風險及其他風險,但考慮到市場迴應後將更改最低繳足股本要求爲2,500萬港元或其穩定幣流通量的百分之一面值,以較高者爲準。然而,金融管理專員保留在有需要時施加額外資本要求的靈活性及權力。